杨 光
(广东警官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232)
学界一般认为,诉讼承担又称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1]诉讼承担的本质是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并由其代替原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新当事人要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2]200-201
诉讼承担,一般意义的理解就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关于“承担”一词,《汉语大字典》的解释是—— 《说文》:承,奉也,受也;从手。李孝定《甲骨文字释》:承,契文象两手捧一人之形,奉之义也。“承担”,意即担当;如承包,承办。[3]54-55《汉 语 大 词 典》 对 此 也 有 类 似 解释,[4]770-778其 他 的 汉 语 工 具 书 的 表 述 也 是 如此。[5]103通常用语中的“承”也都是这个意思,如承揽、承受、承袭、继承等。虽然在词语“承上启下”中,“承”字的通常理解有“继续”之意,但也不排斥有“承受”的意思;而且,这也是极其个别的特例;丝毫不能动摇在“承担”一词中,“承”字的“承受、担当”之解释。从我国现行立法的条文表述及其立法本意来看,“承担”也是承受、担当之意,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乃至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因此,我们可以比较肯定地说, “诉讼承担”的词面含义只有“诉讼权利义务的担当或承受”,并没有“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之意。
究其主要原因,我国的诉讼承担的理论和立法是在传统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