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柏平
(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22)
海域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种重要类型,了解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共性与一般规定,有助于对海域物权制度作进一步探讨。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指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它是自然资源其他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基础,因为自然资源主体及其权限规定如果模糊和混乱,会直接影响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秩序,会造成人们开发利用资源的秩序混乱。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是中国民法典和物权法起草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1]为解决中国现行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性安排和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做出回应,有些学者也提出了自然资源物权化理论。然而,在传统民法对物权的分类中很难找到自然资源物权这种提法。[2]在传统民法理论基础上,同时又突破传统民法理论的思维定式,对有关自然资源权属关系所涉及的一些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类型进行合理化的解释和论证,提出自然资源物权的理论观点,是学者做出的一种有益尝试。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物权化就是在尊重自然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国内立法赋予自然资源物权人依法或者依合同取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法定自然资源、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特定民事权利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