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北京 100088) ■文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辩护律师的执业保障
——兼谈《刑法》第306条的存废问题
The Revision of the 'Crim inal Procedural Law'and Practice Guarantee for the Defense Counsels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北京 100088) ■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同时公布于众,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修正案 (草案)》中,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多方面修改完善,特别是困扰刑事辩护的几个突出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解决。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更重要的是在对辩护律师的执业保障方面迈得步子还不够大。本文仅就此谈些看法。
律师是依据法律,运用经验、技能、技巧和智慧从事法律工作的,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但在我国,其特殊性不仅表现在职业特点上,而且在刑事诉讼领域,辩护律师面临着很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讨论辩护律师的执业保障问题不能不谈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不仅程序上遇到的障碍不多,基本不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而且也没有太大的执业风险,律师们一般都愿意或乐于承办刑事案件。但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大增加。先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