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2011-02-19 04:01:10黄兴瑞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院长教授浙江杭州310053
中国司法 2011年11期
关键词:程序

黄兴瑞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院长、教授 浙江杭州 310053) ■文

论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On the Nature ofCommutation and Parole Procedures

黄兴瑞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院长、教授 浙江杭州 310053) ■文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 (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据此,笔者对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问题拟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文本分析,与国外减刑、假释制度的比较以及我国减刑、假释制度运行情况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对减刑、减释程序的性质、特征、功能作较为具体地分析,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减刑、假释的决定权属于司法权

关于减刑、假释决定权的性质问题,国内也有不少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作了探讨。多数意见认为,减刑、假释决定权属于行政权①参见柳忠卫:《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及归属》,《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马进保:《减刑假释权归属问题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1期;袁登明:《减刑权归属之探讨》,《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1期。。近年来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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