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护锋 金圣春
(1.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521;2.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 深圳 51810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外部控制及其反思
卢护锋1金圣春2
(1.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521;2.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 深圳 51810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外部控制是不可或缺的,但单纯的外部控制又是远远不够的。如果采取一种现实主义的立场来看待或审视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中心的外部控制体系的话,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在行政自由裁量广泛存在且业已渗入人们生活细节的情况下,理性和务实的做法乃是在坚持外部控制的前提下,再发展出一套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控制的机制,共同担负起防范自由裁量权滥用、促进裁量正义实现的重任。
行政自由裁量权 立法控制 司法控制 内部控制
众所周知,自由裁量权是实现行政个体正义的必须条件。在现代行政活动中,尽管规则依然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但有的时候正义的实现并不能仅仅通过适用规则而获得。对于特定个体而言,根据规则和个体情况的特殊性而加以裁量的正义更符合法律的“实质合理性”的要求。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既具有促进社会福祉的功能,也有被滥用和侵害行政相对方权益的可能,随着行政规模的扩大,人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消极作用的担忧也日益加重。因此,如何将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定在合理范围,以实现裁量与正义的统一就成为了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