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长海 (大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 辽宁大连 116021) ■文
关于履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能的思考
郑长海 (大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 辽宁大连 116021) ■文
Reflection on Fulfilling the Functions of Compulsory Isolation for Drug Treat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以下简称《禁毒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由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三种措施构成的新戒毒模式,彻底否定和抛弃了过去的由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戒毒三种措施构成的旧戒毒模式。但自《禁毒法》于 2008年 6月 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如何实施新的戒毒模式,有关方面在认识和做法上存在很大差异,导致新的戒毒模式至今尚未正式实施。一种观点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是过去戒毒模式中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整合;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是劳教戒毒的继承和发展,仍沿用劳教戒毒的做法,甚至直接把强制隔离戒毒变成了“第二劳教”。这种局面如果不加以扭转,认识上的误区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必将违背《禁毒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原则,使一部很好的法典无法正确实施,后患无穷。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一)必须彻底抛弃旧模式。旧的戒毒模式是由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三种模式构成的,经科学论证和多年的实践证明是失败的。其中,自愿戒毒主要对吸毒成瘾的人员,采取美沙酮替代和递减的治疗方式,治疗时间一般在三周左右即可使吸毒人员在生理上脱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