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大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我国现行预算体制和预算法制的基本框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为基本依据而建构的,故预算领域的诸多问题多可围绕这一基本法律寻找制度根源。事实上,自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将《预算法》的修订列入“十五”立法规划第一类1以来,关于预算体制所存问题及《预算法》应如何修订的理论研讨和制度探索就一直在广泛地进行。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曾从立法者的角度提出了“预算法总则中应否大量增加预算原则的规定”、“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预算调整”、“关于预算法律责任”等18个方面的问题;财政部则从预算管理者的角度提出了“预算管理法律依据不明”、“预算管理职权划分不清”等7大类28个方面的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课题研究报告》中一方面推荐了发达国家普遍遵循的预算法10大原则,另一方面又针对我国预算法的现状提出了“必须考虑的”15大问题、“应该考虑的”9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考虑”的5大问题;现《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高强主任认为,“此次修订预算法重点应解决预算管理的统一完整性、预算执行的严格规范性以及预算监督的严肃有效性三大问题”,“这是修改预算法最关键的三大问题,如果解决不好,预算法还是不能真正起到规范预算管理的作用”。2各方均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阐释了修订《预算法》应予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