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宪法公债控制的方式、实效及启示*

2011-02-19 04:23:20冉富强
政治与法律 2011年9期

冉富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我国现行《预算法》原则上禁止地方政府举债。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纷纷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规避《预算法》举债禁令,从而为地方政府筹措巨额建设资金。2009年以前,中央政府发行“曲线债”,即先由中央政府发行国债,然后再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和2010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代理一些省级政府发行“地方公债”,从而使地方公债由“地下活动”正式转为“地上制度建设”层面。于是,如何在制度上构建中国特色的地方公债法律制度成为学界、实务界共同关注和研究的课题。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相对于联邦政府来说,州和地方政府都属于“地方政府”。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直接举债已有100多年历史。为防范债务危机,各州也在宪法层面对州和地方政府公债发行实施多方面的控制。也许,美国州宪法公债控制的经验教训能为我们构建地方政府举债权和有效规制地方公债提供有益借鉴。

一、美国州宪法公债控制方式

1825年,Erie运河通航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促使美国各州在随后的二十年里掀起了历史上第一轮收费公路、运河和铁路的建设高潮。受州际激烈竞争的影响,出现了州政府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浪费、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等严重问题。随后,1837年的经济大恐慌使美国经济骤然紧缩,此前各州利用举债投资的许多基础设施不能产生预期收益。于是,各州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有9个州不能支付公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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