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实务难点及应对

2011-02-19 04:23:20王春丽曹冬敏
政治与法律 2011年9期

王春丽 曹冬敏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800;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信用卡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犯罪的高发类型。从司法实务中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情况来看,不仅涉案金额持续增长,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而且手段不断翻新,办案难度日趋加大。尽管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和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颁布,解决了不少信用卡诈骗在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问题,但由于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复杂、形式多样,司法实践仍然存在较多难点和疑点。本文拟针对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论述与分析。

一、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

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最为严重,如在200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具有恶意透支情形的涉案人数占总涉案人数的65%。

(一)对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司法认定

《解释》规定恶意透支10000元以上才符合“数额较大”,但一般冒用信用卡等行为只要5000元即达到“数额较大”。如果同一行为人恶意透支人民币8000元,又冒用他人信用卡,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呢?

有观点认为,该行为人尚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起点。其理由是,根据《解释》的规定,该行为人恶意透支尚未达到10000元“数额较大”的要求,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又尚未达到5000元“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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