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福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了《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此拉开了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序幕。国务院在2010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再次提出了“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要求。目前,各地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2010年12月召开的全国行政复议年度工作会议上明确,《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工作已在进行之中。1可以预见,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将成为《行政复议法》修改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当前进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与现行《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行政复议体制存在明显区别。而且,各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仍在探索过程中,具体试点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地方色彩”,其在统一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因此加强对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的研究,就成为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除了国务院不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以外,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成为行政复议机关,从而使行政复议机关呈现出多层级、多部门、内部化以及行政复议力量极度分散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