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 满(北京市女子监狱副监狱长 北京 100000)
戴卫平 冯德慧(北京市女子监狱 北京 100000)■文
新形势下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的完善
滕 满(北京市女子监狱副监狱长 北京 100000)
戴卫平 冯德慧(北京市女子监狱 北京 100000)■文
The Perfection of Prisoner Categorization System of China in New Situation
起源于清朝末期的我国罪犯分类制度是监狱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是监狱学基础理论中的基础。目前,我国各地监狱基本上沿袭1989年全国监管工作会议后确定的罪犯分类制度。罪犯分类工作自1991年在全国监狱系统中推广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罪犯分类制度的局限与缺陷日益明显,分类制度的不健全致使罪犯分类过于简单、粗泛,很难适应当前“首要标准”对罪犯改造质量提出的高要求。因此,研究罪犯分类制度的完善,对于丰富和发展监狱学基础理论,提高行刑效率,实现行刑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理论界对罪犯分类概念有表述尚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罪犯分类是“按不同的标准对犯人进行分类监禁的行刑制度”;有人认为,罪犯分类“指对受刑人之性别、刑名、刑期、年龄、犯数、职业、身份、性情等资料加以斟酌,而分别予以监禁之监狱制度而言”;还有人认为,罪犯分类是“依据一定标准将犯罪人分成若干类别,实行分别处遇的监狱制度”,等等①王泰:《现代监狱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西方国家罪犯分类的概念是指对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进行分类,将不同类型的罪犯安置在不同类型的矫正机构中,并且对他们实行不同的处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