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辉(贵州省劳教局 贵州贵阳 550003)■文
关于正确把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范围的思考
朱晓辉(贵州省劳教局 贵州贵阳 550003)■文
Reflection on Correctly Mastering the Scope of Detention for Persons under Compulsory Isolation for Drug Treatment
自2008年6月我国《禁毒法》实施后,劳教场所挂牌或积极新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成为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主战场,再一次承担了戒毒工作的使命,同时也使劳教工作焕发出新的活力。但是,两年多的工作情况来看,是艰辛的探索与实践的历程,这其中与《禁毒法》的立法缺陷和出台相关配套法规严重滞后有较大关联,本文着重谈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收治范围。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不适用”及“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对象只有三类人员,即怀孕、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妇女和未成年吸毒成瘾者;同时规定,对有严重残疾或疾病、患有传染病、自伤自残等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隔离、治疗和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这种宽泛的收治对象,不仅给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带来沉重的压力,而且使戒毒工作偏离主体轨道,其后果十分严重。
戒毒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从当前的工作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戒毒所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毒品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就吸毒者个体而言,毒品破坏其正常的生理机能和免疫功能等人体功能,严重损害神经系统和性功能,引起脑栓塞、脑脓肿、脊髓炎及各种传染性疾病。这些人员入所后,各种疾病不同程度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