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公证前置

2011-02-19 04:24:51王晓慧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司法局江苏徐州221011
中国司法 2011年4期

王晓慧(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司法局 江苏徐州 221011)■文

浅析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公证前置

王晓慧(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司法局 江苏徐州 221011)■文

Statutory Notary Preposition for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不动产变动法律制度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效率是立法者矢志不渝的追求。本文分析法定公证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构建我国的公证前置审查模式,包括法定公证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障机制、公证核实权重新定位、部分法定公证事项收费的调整以及其他配套措施,将公证前置实质审查与登记机关的窗口审查相契合,实现审查业务的分流,确保合同的效力,贯彻公示公信原则。法定公证以实体法为依托,通过限制形式自由,实现实质上的真正自由。

一、引言

登记是具有相对性的债权向具有绝对性的物权转变的联系点,使私人个体之间的信任转化为一种公信力。随着房地产业的日益繁荣,不动产登记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现行登记暴露的问题不断显现。正如学者所指出的:我国登记制度存在着“五不统一”,登记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效力不统一、登记程序不统一、权属证书不统一①吴玉萍:《房地产产权变动法定公证制度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31页。。法定公证制度是指为防止侵害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法律、法规规定一些重大复杂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②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