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佩珠(福建省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福建漳州 363000)
胡先文(福建省三和律师事务所 福建漳州 363000)■文
构建合理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吴佩珠(福建省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福建漳州 363000)
胡先文(福建省三和律师事务所 福建漳州 363000)■文
Setting Rational Standards for GrantingLegalAid to the Poor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为特殊条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要求,是正义得以落实的有力保障。
按照国际惯例,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特别在民事诉讼中),要同时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二是案情条件,即申请的事项在政府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公民的经济状况是其获得法律援助还是自行购买法律服务的区分点。经济状况为“经济困难”是法律援助特有条件,也是核心条件。政府能否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对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它决定了政府对潜在的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公民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了有现实法律需求的申请人能否获得法律援助。
我国学术界尚未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达成共识。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立法上提出“经济困难标准”这一概念,但也没有对其进行定义。根据法律援助概念及《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政府用来衡量申请人是否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