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历经的26年间,数易其稿并转战不同的起草部门,终于2011年6月10日公布并征求意见①我国《精神卫生法的》从1985年开始起草,其起草工作也由卫生部转至国务院法制办。2004年9月20日国务院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主任宋森介绍,十届全国人大在2004年至2007年间,共有700余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精神卫生立法的提案,提案数量仅次于食品安全法。。草案不仅在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以及保护非精神病人的权利的“双保”目标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而且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科学设置强制住院医疗等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在“尽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上,尤其是与现代的司法鉴定制度衔接的四个条款(从二十九条到三十二条)还存在诸多需要讨论问题,在其征求意见期间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使在今后正式颁布的《精神卫生法》中不再存在较大的遗憾或者缺陷。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承担复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复诊要求后指派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书面复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