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唯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6月10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历经二十余年的修订,目前全文共七章七十五条,总体结构和内容较合理,既考虑了社会现实,也有一定的前瞻性,并与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衔接。但笔者认为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不排除起草者有特殊的考虑,但未见草案对条款的解释说明,姑妄言之。
该《草案》总则部分有十条,前三条阐明了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精神卫生工作的原则和机制。它没有机械、乏味地陈述立法依据,却花费了两条(第四、五条)的内容来强调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不仅体现了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尊重、关爱,也体现了对这类特殊人群合法权益的高度维护。其余五条更是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职能、责任分配,不仅涵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还包括了非政府机构,充分体现了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实质内容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精神卫生工作的特点,条款安排突出了重点,繁简得当,条文间相互关联,从而使总则具有较好的统领性。然而,从该法的总则也可以看出,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展该项工作的事项复杂、涉及面广[1]。目前的立法仅仅是挪动了一小步,实施尚需迈出一大步,而这一小步已经耗费了二十几年的时间,这足以说明中国的精神卫生工作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