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 评
评资源资本化和资源费用化
■ 刊 评
本期发表的王希凯同志的《论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的权益所得》,重点讨论了矿产资源产权所有者用什么方式实现自己的权益。文章强调的是从会计学观点出发,无非是资源权益资本化和资源权益费用化两种实现模式。
在讨论实现方式之前必须明确矿产资源权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没有经过人类劳动过滤,只是由于其有用性、稀缺性和垄断性,才形成了价值(或称资源净价值)。这个价值就属于矿产资源所有者的产权权益。当其出让给另一个主体时,原来的所有者便要实现其权益。可见,它不是矿业权的权益,不能用矿业权来取代。
在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当中,普遍采用的是费用化的方式。即按矿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耗费的矿产资源,折价计入矿产品成本,消费多少,摊入多少。这种摊销,在我国称之为“资源补偿费”,在美国称之为“权益金”。这种权益实现方式,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容易被接受。当资源所有者是国家时,它又容易同行政权力结合起来,并入税费范畴。人大刚刚通过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就指出:“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但必须指出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绝不是一般的税收,而是矿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