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喜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北京 100029)
在经济迅猛发展、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能源储备是各国保障能源安全所共同采用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国际上的能源储备,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主要围绕石油储备展开,对于煤炭尚无过多经验可以借鉴。如何对作为我国主体能源的煤炭进行储备,争议比较大,从范围到内容,从目的到功能,学界和实务界认识并不统一。本文拟对有关争议作一基本梳理,依能源法律宏观视角分析中国煤炭储备立法问题,以推动我国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煤炭是我国比重最大的矿产资源,作为一种矿产资源,其可以纳入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当中;作为一种能源产品,又可以比照石油产品储备,从理论上建立煤炭产品储备。在理论研究中,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归纳起来有以下不同观点:
认为煤炭储备即是煤炭资源储备,开采出的煤炭由于存在储存起来占地大、易燃、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问题,决定其不适合进行储备。如有研究者认为,“当前我国煤炭资源开发最迫切实施的战略是资源保护性开采和储备、煤炭资源供应国际化延伸两大战略,这是科学的资源观与发展观,也是国家能源安全的根本战略。”[1]这种观点深受国际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理论和实践的影响。从矿产资源储备思路出发,将煤炭视为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进行研究,对于资源储备的研究颇深,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