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兵 (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云南昆明 650021) ■文
析《公证法》的修改与完善
On the Amending and Perfection of'Public Nota rization Law'
刘文兵 (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云南昆明 650021) ■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证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纵观国际公证制度的现状,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步伐仍比较缓慢,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公证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旨在对《公证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公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对公证制度的认识还相当肤浅,没有把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公证制度当作真正的保障民事、经济法律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据统计,我国目前民商法中有关公证的条款不足0.5%,而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达到3%以上,甚至我国台湾地区也超过2%①朱敏华:《公证执业的风险与防范》,《中国公证》,2005年第6期。。我国学术界、立法界长期忽视对公证制度的预防、引导、事前纠正功能与诉讼及类似诉讼制度的事后补救及惩罚功能的成本分析和价值比较研究,自愿公证的当事人主义在学术界、立法界中盛行。而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把必须公证的民事活动和法律文书进行详细分类写进法律。我国目前民事实体法律关于公证的条文仅占0.47%②钟延新:《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制度的完善》,《行政与法》,2004年第6期。,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仅仅规定了可以公证事项,没有规定必须公证事项,这是公证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