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 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 北京 100726)
上官春光 (国家检察官学院职务犯罪侦查教研部副主任 北京 102206) ■文
检察机关的角色混同与职权优化
Confusing the Roles and Optimization of Authorities of the Prosecution Organs
单 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 北京 100726)
上官春光 (国家检察官学院职务犯罪侦查教研部副主任 北京 102206) ■文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履行监督职责又承担具体的诉讼职能,这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行使多种职权,承担多样的角色。由于检察机关各项职权之间有本质上的联系又有职能上的差异,使得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某些环节出现角色上的重合。检察机关角色重合在某些环节是合理的,因为这些不同角色之间没有冲突,甚至会相互补充。如有效的侦查监督会及时纠正非法的取证行为,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可以为公诉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而结合审查起诉进行诉讼监督,便于发现侦查中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但在有些环节,重合的角色之间存在职能上的冲突,形成了角色的混同。这种角色的混同可能会扭曲诉讼结构,违背刑事诉讼规律。要解决角色混同现象,就需要结合检察机关不同职权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配置。
由于检察机关集不同职权于一体,在刑事诉讼中角色混同的现象确实存在。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制约的对象。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又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