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
近些年来,如何促进那些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群体的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在已经采取的各种解决办法当中,我们发现有很多是属于专门针对那些弱势劳动者群体的特别照顾措施.这些措施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就业积极行动措施。这些措施在法理上一直面临着一个重要挑战,那就是它是否会引发新的不公平,因此能否在理论上应对这一公平性挑战事关这些措施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并提出建立公平的就业积极行动制度的方向和建议。
就业积极行动制度是指对一些基于生理的、历史的或社会的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劳动者群体(包括诸如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年老劳动者等,在我国还包括农民工)采取特别的照顾或优惠措施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它只对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各种特殊照顾,并非针对所有劳动者而实施,其目的在于通过对特定弱势群体的照顾,来改善他们的就业条件,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最终实现充分和平等就业。就业积极行动制度在很多时候是以立法形式体现的,1有时也以政府政策的形式予以表现。归纳起来,在实践当中就业积极行动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基于某些特定劳动者的生理特征而对他们给予特别保护、照顾或优惠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