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2008年河南平顶山市,8名歹徒劫持一名检察官夏某和一名女学生王某,逼迫夏某强奸王某,否则就杀死夏某,夏某被迫实施。对夏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学界争论虽异常激烈,但与规范研究尚有距离。1这些争论的浅显性充分暴露了我国刑法学界对受胁迫行为研究的严重不足。受胁迫行为是大陆刑法和英美刑法普遍认可并着力研究的排除犯罪事由。2我国目前的研究状况与所采用的犯罪论体系有相当关系。
当前关于犯罪论体系存在激烈论争,有学者主张借鉴德日阶层式体系,有学者主张坚持四要件平面式体系。3正如苏力教授所言:“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说,应当打破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在中国刑法学术和实务界的一统天下,应当有学术的竞争。这种竞争将不仅有利于刑法学提出或形成新的犯罪构成理论;而且可能提醒法官注意理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防止思想的僵化和不敏感,防止视角的单一。”4两种犯罪论体系,孰优孰劣,应在解释问题和解决问题上进行理性论争,而不应意识形态化。当前,两种体系主要围绕犯罪成立问题进行辩论。然而,一个体系的出罪机能与入罪机能同样重要。在排除犯罪事由领域,两种体系也应展开深入讨论。
四要件体系提供的排除犯罪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并将其置于四要件之后。受胁迫行为作为排除犯罪事由,往往被归入紧急避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