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燕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8)
遗传资源是群体智慧和汗水的结晶,其在法律上体现的是群体性权利。这种群体属性,与现有的大多数知识产权客体所具有的个体特征不同。因此,运用现有的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主要目的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遗传资源可能存在困难。1遗传资源权利主体的难以确定,给其权利归属的认定造成相当的困惑。虽然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内立法确立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地位,但是,遗传资源的归属到底属于国家、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或者国家和群体双层主体,抑或是个人,学界认识并未统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则要求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因此在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奢谈遗传资源的保护是很不现实的。基于对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本质属性的把握,吸取其他知识产权种类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启示,笔者探究遗传资源权的权利属性和价值,提出在遗传资源上确立“复合式”权利主体的构想。
在遗传资源上建立财产权的理论探索中,一直困扰学者们的是其所有权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以下简称CBD)虽然重申了各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遗传资源拥有主权权利,但是,CBD并未授予国家对于这些遗传资源的财产权或所有权。CBD只是解决了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根本就未解决遗传资源的所有权问题;遗传资源的所有权是国内立法或者次一级立法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