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明昭,张峰
(1.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2.济宁医学院,山东日照276800)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
邵明昭1,张峰2
(1.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2.济宁医学院,山东日照276800)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初步形成。但从总体上来看还存在一些缺陷,如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位阶较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不够完善,监督救济机制不健全,配套法律制度缺失等。实践中,应将公民的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上升到宪法层面,给予切实保护;适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提升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公民知情权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行政的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已开始起步,特别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初步形成。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还处于初始阶段,实践中,公民的知情权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也还存在一些缺陷及不足,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立法机关为了保障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和公开的程序、方式以及法律责任和权利救济机制等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