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2011-02-19 12:17:39网络赌博问题研究课题组
政法学刊 2011年6期

网络赌博问题研究课题组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分院,重庆 401147)

网络赌博是指利用或部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进行的下注或博彩行为。为有效地遏制网络赌博犯罪在我国的蔓延,我国相关部门给予了严厉的打击,继2005年出台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后,在刑法修正案 (六)中单独规定了开设赌场罪,2010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网络赌博部分问题进行了规制。但在目前的司法理论及实务中,对网络赌博行为该如何定性,单位实施网络赌博行为是否构罪,网络赌博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等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拟结合办案实际,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处理网络赌博行为有所裨益。

一、网络赌博行为的定罪争议

赌博即是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博戏的行为[1]777,网络赌博行为较之普通的赌博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该行为应当进行严厉的打击,但如何定性却存在争议。

(一)对网络赌博行为定性的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为赌博罪[2]。一是因为网络赌博和传统的赌博在本质上并无差别,都具有赌博者、赌博用具、赌彩等三要素。众多参与的网民就是赌博者;网络设备和特定的软件就是赌博工具;各种表征一定交换价值的电子货币、信息币就是赌彩,网络赌博行为只是传统物理世界赌博行为的网络化;二是因为单独设立网络赌博罪会造成更多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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