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年第7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一案多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0年8月12日,某县质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无证生产肉松。执法人员当即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在生产现场,执法人员发现郑某正在组织几个工人将已生产好的肉松产品进行包装,已包装完毕的产品共计50公斤,规格为500克/袋,出厂标价为12元/袋,货值金额计1200元,尚未出厂销售。产品包装袋标注的厂名为B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也是B食品厂原先取得的。经立案调查表明,B食品厂的原法定代表人是林某,因近两年来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亏损,于2010年3月到县工商部门注销了营业执照,不再生产食品,但林某在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同时,未到质监部门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而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7月21日。郑某在生产过程中,不但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且也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产品是利用原B食品厂的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也就是在原生产条件下进行的。林某并未委托郑某生产,郑某生产行为属擅自进行。为制止郑某继续违法生产并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执法人员当场对生产设备和己生产的50公斤肉松依法予以查封。根据以上情况,对郑某违法生产食品行为该如何定性与处罚,县质监局案审人员有五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