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民
甲午战争的失败,使部分中国人认识到:西方小国之所以强大,不在于有坚船利炮,而是有议会、宪法等古老的中国所不曾拥有的东西。他们认为,中国要变得富足强大实现救亡图存,就必须仿袭西方的宪政体制。自此,近代中国的宪政之道得以开启。
然而,纵观整个近代中国立宪,自1908年满清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始,虽相继制定过名目繁多的宪法和宪法性质的约法,但始终是有宪法而无宪政。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最终以失败告终。
探讨失败的原因,笔者认为,近代中国宪政运动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文化上的“宏大叙事”。在“宏大叙事”的文化范式下,近代中国的立宪被政治化,宪法与政治融为一体;而政治又始终无法打破“权力一元化”的传统模式。因此,在近代中国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始终缺乏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缺乏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切实保障。因此,中国若要实施宪政,就必须注重“微观论证”的理性分析,将对宪法和宪政研究的重点积聚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具体制度设计上。
所谓“宏大叙事”,是“法理学研究所关注的问题视野以及实际选题往往偏重于对社会或国家具有全局性问题的论述。诸如法与正义、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科技、法治问题、人权问题、法律价值、法律文化以及立法问题等等。”①谢晖:《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载《文史哲》2003年第4期,第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