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飞
自然遗产保护与当地原住居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一直是困扰保护行动的重要问题之一。相邻权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自然遗产保护区与原住居民之间的相邻关系,是否属于民法上相邻权的调整范围?我们能否用相邻权制度来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与原住居民之间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矛盾?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当原住民的建设或开采活动对自然遗产保护区构成潜在威胁时,通常有相关的法律、法令对此进行规制。然而,在自然遗产的保护过程中,经常为了保护自然遗产而不得不牺牲当地原住居民的合法利益时,这个时候如何来补偿原住居民的损失,却在立法上无章无循。保护自然遗产固然重要,但原住居民的合法权利同样值得关注和保护。近年来,一些国家越来越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由原住居民参与管理的社区经营模式得到蓬勃发展,相关的补偿机制也得到确立。处理好自然遗产保护区与原住居民的相邻关系,不仅是自然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面对的命题。
相邻关系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地役权,在古罗马时代土地最初为公有,后归家庭私有。为了实现土地的使用价值,所有者需要利用相邻的土地,相邻关系因此而产生。传统意义上的相邻关系指的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间的相邻关系,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不动产使用人或所有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①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