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志远 顾勤芳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中国法律文本中的“行政调解”研究*
章志远 顾勤芳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从范围、主体、程序及效力等四个维度检视我国目前有关行政调解的立法状况,可以梳理当下行政调解范围狭窄、主体非独立性、程序匮乏及效力模糊等突出问题。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灵活性等明显的比较优势,在未来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能够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行政调解的统一立法应当坚持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调解的二元结构模式,并注意在三调联动中实现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无缝隙对接。
行政调解;民事纠纷;行政争议
当下中国正处于急速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呼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作为一种灵活便利的纠纷化解机制,行政调解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青睐。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一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1),行政调解成为“大调解”中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行政法学理也开始关注行政调解的理论研究,并形成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2)相比之下,对行政调解立法状况的研究殊少。鉴于《行政调解条例》正在制定过程之中,因而系统梳理我国法律文本中的行政调解规定自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