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明
(吉首大学 法学院,湖南吉首 416000)
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研究
龙建明
(吉首大学 法学院,湖南吉首 416000)
在权利易受权力侵犯的刑事诉讼场域,建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理论、诉讼主体理论以及人性恶预设理论的必然要求。权利救济内容不完善、救济义务主体不中立以及重要权利救济方式的缺失,是当前我国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我国应树立程序正义、救济为民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完善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内容、设置相对中立的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义务主体以及增设财产保护令等。
被追诉人;财产权;强制处分;救济制度
在西方经典政治理论中,财产权被誉为“最根本之自由”,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道被视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1]但在权力与权利冲突激烈的刑事诉讼场域,为收集和保全犯罪证据,确保诉讼顺利进行,有必要赋予特定国家机关对被追诉人财产进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处分权力(1)。然而,司法实践表明,权力有易被滥用的危险,(2)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合法财产往往易受到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犯。这样,如何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人财产权进行救济,便成为民主正义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所面临的一个永恒话题。正是基于此,本文拟就我国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3)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西方国家人们所熟知的法律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