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行贿犯罪之实体进路

2011-03-31 09:25:49李海峰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李海峰

(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042)

严查行贿犯罪之实体进路

李海峰

(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042)

行贿直接诱发受贿,是腐败产生的温床,严查行贿犯罪是当前我国遏制腐败的必然要求。从实体法上解决查处行贿犯罪面临的“瓶颈”问题是刑法本身的社会性、刑事程序的僵化性、配套法律的欠缺性和国际条约的普适性之必然选择。为此,我们应该围绕严查的标准和需求,检视现行实体法存在的诸多不足,在此基础上,从罪与刑两个方面共同着力,既要严密法网,扩大行为犯罪化,加大追诉力度,又要疏缓刑罚,实现犯罪轻刑化,增加侦破几率,以此切实达到严查行贿犯罪之目的。

行贿;严查;实体进路;犯罪化;轻刑化

在实际司法工作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在打击贿赂犯罪方面一直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相当一部分行贿者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即便是打击行贿犯罪实绩突出的检察机关也概莫能外。据扬州市检察院统计,2006年至2010年4月,扬州市两级检察院共立案查办行贿犯罪案件70件73人,仅占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26.4%,查处行、受贿案件的比例仅为1/4。[1]然而,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和对腐败容忍度的降低,社会各界对严厉打击行贿犯罪的愿望和呼声愈加强烈,为此,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危害民生等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八类行贿犯罪案件,意图以实际举措形成惩治行贿犯罪的高压态势,以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滋生蔓延,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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