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投资合同解析
——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为基础

2011-03-31 10:51:22王天玉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王天玉

隐名股东投资合同解析
——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为基础

王天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认可了隐名股东的存在和地位,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据投资合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义务和投资权益,投资协议据此成为显隐股东之间的关键合同。投资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投资权益,可将该权益的范围解释为股东自益权,但不应当包括共益权,显名股东行使共益权以不得恶意损害隐名股东利益为原则。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隐名股东;投资合同;投资权益

一、问题提出:出资义务的合同形式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签订经公证的《合作合同书》,约定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新设公司),注册资本8 031万元,其中,甲公司以现金出资7 000万元,乙公司以实物出资1 031万元,在丙公司中,甲乙双方各占50%股权(分红)。但在公司名称预登记中,工商局要求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应当一致,于是,甲乙二公司口头协商,将甲公司7 000万元现金出资部分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4 015.5万元,由甲公司向丙公司直接出资,另一部分2 984.5万元,由甲公司划转到乙公司账户,再由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划转到丙公司,这样就实现了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对等的要求。同年7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划转2 984.5万元,7月12日乙公司作为投资款,将该款划转到丙公司账户内,7月13日,甲乙双方拟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纪要,言明甲公司现金出资4 015.5万元,乙公司现金出资2 984.5万元,实物出资1 031万元,各占5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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