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宏伟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政法与经济管理系,甘肃合作747000)
民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与刑法基本原则关系探析
后宏伟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政法与经济管理系,甘肃合作747000)
民愤能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将民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摒弃。持赞同意见者认为民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并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乏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运用的案例。为此厘清民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必要。
民愤;酌定量刑情节;刑法基本原则
民愤能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持否定说者认为,将民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没有理论和法律上的依据,有悖于刑罚的目的。民愤容易受到新闻媒体的影响甚至误导,出现“媒体审判”,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1]持肯定说者认为,民愤的大小,体现着犯罪对人们既存的价值观念的破坏程度,是人们心理上原有的价值平衡受犯罪的冲击而失衡的严重程度的外化。同时民愤的大小也反映了人们对犯罪的否定评价的严厉程度,内含着人们要求惩戒犯罪以求恢复价值的心理平衡的愿望的强度。[2](P35)本文将在分析民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可取性基础上探讨将民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所谓民愤其实就是人民大众对于某些事件的发生、当事人行为的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