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境界
——基于人性维度的分析

2011-03-31 11:56:50吴晓蓉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人性人类

吴晓蓉

(湖南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法律离不开人性,“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1]法律总是依据一定的人性基础而制定,“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必然依据一定的人性基础制定。”[2]而人性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人性在维度上可分为利己、利他、利万物。利己的对象是自己,利他的对象是自己之外的其他人,利万物的对象是自己之外的其他生物。在各种部门法之中,民法、社会保障法与环境保护法正是三种人性指向的体现,它们分别指向人生中的功利境界、道德境界与天地境界。

一、民法:利己——功利境界

利己分为合理利己与损人利己,合理利己是善、损人利己是恶,因而民法的人性基础虽是利己,但民法主张个体自主追求的是自身的正当利益,是合理的利己而不是损人利己。民法中的人是依合理的利而行,其人生境界呈现为功利境界。

利己是人性内容的一部分。恩格斯曾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3]作为人们行为指南的法律,所要扼制的应是恶的利己而不是善的利己。法律首先要求的应是大家可接受的行为,而不是美德或高尚的行为。如果法律无视人性中合理利己这一层次的内容,人们就不会自愿去遵守任何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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