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法律问题

2011-03-31 12:16:30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570028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李 蓓(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口 570028)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法律问题

李 蓓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口 570028)

出租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之一,既可以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一步分离,使产权明晰化,又可以促使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提高生产率。但是就中国目前的立法而言,存在诸多问题。从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主要法律特征入手,在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对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并加以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物权;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搞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现有的研究数据显示,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呈现出以出租为主,多种流转方式并存的快速发展势态。因此,有必要对出租这种流转方式进行深入研究,以满足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法理分析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五款的规定,出租是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承租方),承租方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权,并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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