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领域公务员可罚性

2011-03-31 12:16:30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2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环境

杜 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02)

论环境领域公务员可罚性

杜 琪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02)

环境领域公务员的可罚性具有特殊重要性,其认定也特别复杂。当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危害环境时,刑法对公务员的权利滥用有一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考虑构成环境犯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公务员以不作为的方式危害环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对于违法的核准或许可不加以撤销,二是不干预违法的环境破坏行为。如果公务员居于防止侵害环境的保证人地位则可以以不作为构成环境犯罪。保证人地位的认定要考虑形式与实质两方面。

环境领域;公务员;可罚性;环境刑法

在环境领域中,环保行政机关作为主管机关无疑在环境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主管部门或者主管人员负担责任,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能,污染和破坏的事故就不可能发生。如果环保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将远远大于一般自然人或单位可能造成的损害。在此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中公务员的行为就可能会产生刑事责任,这样就会产生环境领域公务员可罚性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将环境领域公务员可罚性的问题概括为:“公务员在环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对于特定的有罪则违法行为,特别是与环境损害行为相关的第三人,应如何科处刑事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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