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2011-04-01 10:35靓,曹
电力需求侧管理 2011年2期
关键词:供配电开发商产权

陈 靓,曹 健

(武汉大学 电气工程学院,武汉 430072)

如何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地政府和供电部门虽多次研究解决方案,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始终未能跟上居民实际用电水平的步伐[1]。近年来,江苏、江西、上海等省市陆续出台了居住区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和管理方法,规范了当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但国内大部分地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管理仍未统一标准,这已成为当前供用电关系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2]。

本文通过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及运行维护主体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对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建设标准低、运行维护主体缺失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并借鉴部分地区的先进做法,提出了按面积收取配套费、电价中消化建设管理费、产权无偿移交、委托运行维护等设想,以实现广大居民的可靠用电。

1 历史和现状

1.1 建设标准

20世纪90年代以前,各地居住区居民用电水平普遍较低。以江苏省为例,居住区一般采用杆上变压器供电,配置容量一般仅按每户1 kW配置,有的甚至采取楼层合户表。20世纪90年代起,家用电器逐步普及,居民用电需求不断增加,江苏省开始实施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部分地区就居民用电水平进行了测算,出台了新建和改造居民住宅容量配置标准,保障了当地居民的用电水平。然而,由于没有全省统一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仍有一些开发商为降低成本,少报容量或选用低档廉价电气设备,导致一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简陋,难以满足居民的用电需要。

近几年来,江苏、上海等地经过广泛调研,结合地区经济水平,陆续出台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明确了不同居住区容量配置要求,从源头上规范了居住区配电设施建设,改变了这些地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滞后于居民用电需求增长的状况[3]。

1.2 投资与建设主体

在国家供配电工程贴费政策取消前,各地居住区红线内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商自行建设,红线外部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装表容量收取贴费后组织建设。2003年国家停止收取贴费后,各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投资建设的情况大致可分为3种:①居住区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由供电公司按地区统一建设标准收费并建设,红线内设施由开发商委托有资质单位建设,如:陕西、河南等地;②居住区红线内外部供配电工程由开发商委托有资质单位建设,如:青海、蒙东等地;③由开发商投资,供电部门按建筑面积收取配套费,并按标准统一建设红线内外的供配电设施,如:天津、上海、江苏等地。

1.3 运行维护主体

一般说来,属于居住区红线外接入电网的供配电设施,由于物业或居民无法管理,且往往属于公用设施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因此建成后一般由供电公司负责管理。对于居住区红线内的供配电设施,则由设备产权所有人负责管理。目前居住区红线内供配电设施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

(1)由供电部门管理。天津、上海等按建筑面积向开发商收取工程配套费的地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视作电网产权设备开展维护管理;吉林、浙江等地区,开发商委托有资质单位建设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供电部门验收后无偿承担运行维护责任。

(2)委托供电部门或有资质单位进行管理。这类供配电设施的产权仍为开发商(物业管理者或业主委员会)所有,供电部门(或有资质单位)与开发商(物业管理者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相关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委托协议,按协议内容运行维护,目前实行该策略的有陕西、河南等地。

(3)开发商未办理移交和委托手续,成为“悬置”资产。房产销售结束后,开发商注销或转移,物业或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能力接管供配电设施,这类设施资产处于“悬置”状态,无人承担管理责任[4](与供电部门的运行维护责任分界点通常在居住区红线外的前置环网柜、变电所接入点处)。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江苏省内属于无人管理的“悬置”资产居住区约占居住区总数的60%,这类资产一旦发生问题,供电公司本着优质服务和保障公司配网系统安全运行的宗旨,只能无偿进行抢修,造成供电公司服务成本和服务压力加大。宁夏等省市也有类似情况。

2 存在问题

2.1 工程建设的遗留问题

由于一些地区没有统一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特别是一些开发商一味降低投资成本,造成居住区容量配置不足,电气设备质量参差不齐,经常出现设备事故。虽然多年来供电部门多次筹集资金改造,但仍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尤其在夏季高温期间,这类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过载故障频发,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用电。

2.2 运行维护中的存在问题

2.2.1 维护责任主体不具备相应能力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明确了业主的产权范围,即居住区内的供电设施属于业主资产,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者)负责运行维护等工作。而实际情况是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者)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或没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委托维护,致使大量“悬置”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事实上无人管理。

2.2.2 运行维护的具体困难

一般说来,房屋的改造周期应在70年左右,但各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改造周期通常只有3~10年,改造任务接连不断,改造难度也越来越大,主要有以下2方面的困难:

(1)缺乏改造维护资金。对于供电公司已接管资产(管理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由于开发商只有建设资金的投入,未将今后的维护改造资金纳入,且物业费里也未包含相应的维护改造费用,因此供电公司一方面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护改造,另一方面相应资金却无着落[5]。

(2)改造工程进展困难。一般情况下供配电设施改造都涉及开挖路面、增加配电变压器,而居住区早已成型,己经入住的居民通常对此类改造意见很大,改造工程频频受阻[6]。

3 解决思路

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款,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为居住区产权人共有资产,应由产权人共同运行维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但此举显然会增加居住区用户的用电成本,也不符合国家降低居民用电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电力体制改革思路[7]。因此,供电企业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肩负起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职责。如何在这一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保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广大供电营销和法律工作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经过大量实践和广泛调研,总结出如下4种解决思路。

3.1 产权(管理权)无偿移交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商按照建设标准投资建设,建成后开发商将产权(管理权)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由供电部门负责日后的运行和维护。这在部分地区已由地方政府出台规定予以明确。如:《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所有。这虽然在政策上界定了供电部门对这部分电气设备承担的责任,解决了一定的社会矛盾,但实际上供电部门接受开发商或业主捐赠的供配电设施(产权),不仅无法从中获益,反而要缴纳巨额税金。即使政府出台相应免税政策,或者开发商和业主仅仅移交管理权,供电部门在以后的运行中仍要承担巨额的日常维护费用。

3.2 委托运行维护管理

开发商投资建成后不移交资产(管理权),由开发商(物业管理者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供电公司(或有资质单位)运行维护,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若采用委托运行管理的方式,政府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例如:预收设备运行维护基金、在物业费里列入电气设施维护资金等,提高产权人的履责能力。如此不失为一种权责明晰、能够解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问题的好方法。

3.3 将建设和管理费用折合到电价中

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将居民客户表计前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成本在电价中予以充分考虑,然后由供电公司统一负责建设并承担管理责任,相应设施的产权也归供电公司所有。这样在资金筹集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实现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责任主体的统一,资产清晰,责任明确,同时,将电网运行成本与客户用电量直接挂钩,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但由于电价调整权限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而且电价调整涉及面广,实施有难度。

3.4 按面积收取供配电设施工程配套费用

该模式是目前各地实行较多的一种方式,即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当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测算建设成本,开发商按费用标准和建筑面积缴纳建设基金,供电公司提取基金组织建设,建成后由供电公司承担今后的管理责任。这种做法在上海、江西、天津等地已有试点,经过多年实践,效果很好。

该模式规避了资产移交程序,规范了居民的用电管理,实现了用电客户、社会、企业三者利益的协调统一,对从根本上实现小区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同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3个优点:

(1)保障广大居民的利益。统一建设标准和建设选型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且由供电部门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避免了小区物业转供电、运行维护不到位带来的供电可靠性不高和高电价等问题,使用户享受到了“同网同价同服务”。

(2)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实施统一建设后,供电部门可以从全局角度对配电网进行统筹规划,公共电网资源得以优化整合。同时,供电部门可对住宅供配电工程实行集约化管理,实行工程资金集中管理,实现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集中招标采购,降低了工程整体的建设费用,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3)为开发商提供了方便。开发商只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费,消除了电网结构、电源条件等因素对工程费用的影响,体现了合理分担成本的公平原则。

4 结束语

由于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关系到居民的实际利益,不是短期行为,因此当前较为适合的方法是:根据地方用电实际,建立地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同时合理测算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设立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基金,开发商按每平方价格标准和居住区建筑面积缴纳建设基金,供电公司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提取基金,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同时,物价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对价格标准进行不定期调整,确保价格与市场同步。

目前实施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政策的省市普遍没有在配套费中考虑运行维护费用,供电部门依然承担着巨额运行维护资金的压力。如果可以争取到政策支持,在配套费或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中合理计入运行维护改造费用,供电部门理应承担这类设施的日常管理和改造责任,否则这类资产仍然只能认定为“悬置”资产,供电部门只能承担日常抢修工作,其改造及在运行中发生的相应责任仍应由开发商(物业管理者或业主委员会)承担。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问题的解决,离不开供电企业的主动作为,更依靠政府、社会的支持和参与。相信在政府、企业、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和维护主体,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电网基础,通过建立诚信体制、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最终可以实现用户可靠用电和社会和谐发展。

[1] 栾开宁,仇新宇,李志祥.浅谈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和建设[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7,9(2):56-57.

[2] 戴卫,冯瑞元,黎邦满.物权时代居住区公用配电设施产权之思考[J].国家电网,2008(1):70-71.

[3] 陈广深,江克宜.解决深圳供电设施产权问题的探讨[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1999(5):32-33.

[4] 游福兴.用户电力设施资产移交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7,9(3):62-63.

[5] 侯伟娣,赵继光.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资产移交[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8(2):74-75.

[6] 江克宜,钟林.利弊孰大?——浅议配电设施产权移交[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1(1):32-33.

[7]黄曙芳.《物权法》实施对电网企业资产管理影响探讨[J].中国电业,2007(11):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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