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红霞,李智勇
(厦门大学a.教育研究院;b.研究生院,福建厦门 361005)
名誉博士学位制度的基本模式、争论与反思
覃红霞a,李智勇b
(厦门大学a.教育研究院;b.研究生院,福建厦门 361005)
文章以名誉博士学位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名誉博士学位制度的基本模式、基本争论以及争论背后所隐含的基本问题。研究认为,从国外与中国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实践来看,名誉博士学位不仅是个人荣誉的体现,也集中反映了社会对这一特殊学位的认可度。
名誉博士制度;学位制度;社会争论
名誉博士学位也称荣誉博士学位。在西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做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大学为了彰显对某人的敬重,或者为了免除某些法定义务而授予名誉学位,有时甚至会追授给生前对学术团体做出主要贡献的人。据文献记载,1470年牛津大学颁发给里昂内尔·斯潘伍德维尔的名誉学位是迄今可查的最早的名誉学位[1]。在中国,名誉学位制度的源头可追溯到清末。清政府为表彰学术上有突出贡献者,采用类似现代名誉博士学位的办法,免试授予科举学位给少量名士,其中还包括外国人,如总医官伍连德登[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名誉学位制度逐渐发展与完善。1983年中国首次授予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等3人名誉博士学位,标志着这一制度的建立。1989年2月2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这是中国学位法规体系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它从授予对象与条件、授予单位与主管部门、报批手续与授予工作等方面对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完善,有关规定的内容至今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