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丛光
1978年,美国审计师责任委员会(Cohen委员会)建议管理当局应提供报告确认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并要求这一报告应当反映管理当局对公司会计系统及其控制的评估。其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内部会计控制特别顾问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概念。
197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管理当局内部控制的报告》(Statement of Management on Internal Accounting Control),建议要求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审计人员加以审核。但是,由于许多人反对,SEC最后只得收回该项建议。
1987年,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Treadway委员会)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需承认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责任,讨论这些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提供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
1988年,SEC提出一份名为《管理当局责任的报告》的建议,要求上市公司评估其内部控制结构并将结果报告给公众。1989年,美国国家审计总署(GAO)建议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报告内部控制,但最后未形成最终提案。
1990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强制要求公开上市公司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立法提案,但在参议院未能通过,该建议没有成为一项法律。1991年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改进法(FDICIA)中有一条款要求资产在5亿美元以上的大银行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经过审计人员的验证。
2001年,美国发生了安然事件,随后,又爆发了世通、施乐、南方保健、在线时代华纳等一连串会计舞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