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豪,蒋晓青
(浙江财经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
城市公用事业主要是指可通过市场交易而赢利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总和。由于城市公用事业具有基础性、垄断性、外部性和公益性等特点,长期以来,我国对城市公用事业实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管理体制,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种体制所产生的经营效率低、缺乏竞争活力和单一的投资渠道造成投资严重不足等弊端日益明显。因此,我国对城市公用事业实行了民营化改革。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是一个在城市公用事业领域逐渐扩大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比重,相应缩小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比重的过程。从理论上分析,“民营”是一个与“政府直接经营” (或称“官营”)相对应的概念,“民营”的实质在于“非政府”、“非官方”直接经营[1]。在生产资料民有的情况下,当然实行“民有民营”,但即使在生产资料国有的条件下,也可以实行“国有民营”。也就是说,“民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民营”不等于“私有”,民营化也就不等于“私有化”。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如何评价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成效还存在较大的争议。Mitsuhiro和Masatsugu等国外学者的实证研究结论是民营化提高了城市公用事业的经济效率,降低了产品或服务价格,增进了消费者福利[2];而Ernst等在肯定民营化成效的同时也指出,民营化过程中存在民营企业垄断侵占了消费者利益,对公用事业投资不足等问题,表现出民营化的局限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