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中书舍人的“侍奉进奏”与“参议表章”

2011-04-03 00:42
东方论坛 2011年3期
关键词:舍人侍奉中书

熊 燕 军

(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系,广东潮州 521041)

唐代中书舍人的“侍奉进奏”与“参议表章”

熊 燕 军

(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系,广东潮州 521041)

传统上认为,中书舍人的“侍奉进奏”和“参议表章”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职掌。“侍奉进奏”是将章表奏达皇帝的一个程序;而“参议表章”是在皇帝接受了章表之后,将其出付中书舍人进行商量,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供皇帝决策时采择。其实唐代中书舍人“侍奉进奏”与“参议表章”并不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职掌,“侍奉进奏”即包含有“参议表章”的意思。

“侍奉进奏”;“参议表章”;中书舍人;唐代

中书舍人是唐代三省六部体制下一个重要的职官,除起草诰敕外,唐代中书舍人还具有一些其它的职掌,尤其是在唐前期,比如“侍奉进奏”和“参议表章”。传统上认为,“侍奉进奏”和“参议表章”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职掌。如刘后滨就认为,中书舍人的“侍奉进奏”,只是在一些特定场合宣读或申奏章表奏议,并不包括对章表进行商量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侍奉进奏”只是将章表奏达皇帝的一个程序;而“参议表章”,是在皇帝接受了章表之后,将其出付中书舍人进行商量,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供皇帝决策时采择①参见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中刘氏所著第七章:《唐前期中书省地位的变化与中书门下体制的建立》,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269页。。笔者以为,唐代中书舍人的“侍奉进奏”其实就包含有“参议表章”的意思。下面我将从文献记载、文书类型、处理程序三个方面予以说明,粗陋不当之处,尚希方家赐教。

完整记载唐代中书舍人职掌的材料,据笔者所见,目前只有两则。一则见之于《唐六典》,《唐六典》卷9《中书省》“中书舍人”条云:

中书舍人掌侍奉进奏,参议表章。凡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逢失,四曰忘误,所以重王命也。制敕既行,有误则奏而改正之。凡大朝会,诸方起居,则受其表状而奏之;国有大事,若大克捷及大祥瑞,百寮表贺亦如之。凡册命大臣于朝,则使持节读册命命之。凡将帅有功及有大宾客,皆使以劳问之。凡察天下冤滞,与给事中及御史三司鞫其事。凡有司奏议,文武考课,皆预裁焉。(按:今中书舍人、给事中每年各一人监考内外官使。其中书舍人在省,以年深者为阁老,兼判本省杂事;一人专掌画,谓之知制诰,得食政事之食;余但分署制敕。六人分押尚书六司,凡有章表,皆商量可否,则与侍郎及令连署而进奏。其掌画事繁,或以诸司官兼者,谓之兼制诰。)

这是关于唐代中书舍人职掌记载最早的一则材料。在这则材料里,明确指出中书舍人有“侍奉进奏”和“参议表章”的职掌。通常认为,“凡大朝会,诸方起居,则受其表状而奏之;国有大事,若大克捷及大祥瑞,百寮表贺亦如之”指的就是“侍奉进奏”;“凡有司奏议,文武考课,皆预裁焉”指的就是“参议表章”,更具体就是“六人分押尚书六司,凡有章表,皆商量可否,则与侍郎及令连署而进奏”。

另一则材料来自杜佑的《通典》。《通典》卷21《职官三·中书省》“中书舍人”条载:

……隋内史舍人八员,专掌诏诰。炀帝减四人,后改为内书舍人。大唐初,为内史舍人,至武德三年,改为中书舍人,置六员。……龙朔以后,随省改号,而舍人之名不易。专掌诏诰、侍从、署敕、宣旨、劳问、授纳诉讼、敷奏文表、分判省事。

指出唐代中书舍人共有八项职掌,分别是专掌诏诰、侍从、署敕、宣旨、劳问、授纳诉讼、敷奏文表和分判省事。《文献通考》所记与此相同,当源于此。

《唐六典》与《通典》的行文各具特点,前者详细明赡,后者简明扼要,但所记载的内容仍大体相同。《通典》所载中书舍人的八项职掌,有专掌诏诰、署敕、宣旨、劳问、授纳诉讼、分判省事共六项都可以在《唐六典》中找到直接对应的解释项:专掌诏诰即“凡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署敕即“既下,则署而行之”,宣旨即“凡册命大臣于朝,则使持节读册命命之”,劳问即“凡将帅有功及有大宾客,皆使以劳问之”,授纳诉讼即“凡察天下冤滞,与给事中及御史三司鞫其事”,分判省事即“其中书舍人在省,以年深者为阁老,兼判本省杂事”。考虑到“侍奉进奏”的“侍奉”本身即带有“侍从”的含义,这样,不能直接对应的,《通典》是“敷奏文表”,《唐六典》是“侍奉进奏”和“参议表章”。

唐代中书舍人对上下行文书有“奏”的权力。按照处理方式的不同,这个“奏”可分为“申奏”和“覆奏”。所谓“申奏”,指的是中书省将上行文书中的表状申奏于皇帝。唐代百司奏事请施行共有两个途径:一为“面陈”,《唐律奏议》卷10“上书奏事误”条疏议曰:“奏事谓面陈”,同书卷25“对制上书不以实”条疏议曰:“奏事,谓面陈事由”,皇帝口头答应依奏;一以表状的形式上于中书省,由中书省奏于皇帝,皇帝批可等。后者即为中书省的“申奏”。《唐六典》卷9中书令之职官条记有“凡制诏宣传,文章献纳,皆授之于记事之官”,这里的“文章献纳”,即中书省对表状的申奏。中书省内,具体负责表状申奏的是中书舍人,前述《唐六典》所载中书舍人职掌有“凡大朝会,诸方起居,则受其表状而奏之;国有大事,若大克捷及大祥瑞,百寮表贺亦如之”,讲的也就是中书舍人对表状的申奏,所以“侍奉进奏”实质是中书舍人对表状的申奏。

所谓覆奏,指的是中书省官员将照皇帝意思起草好的制敕向皇帝覆奏。《唐律疏议》卷25“诈为制书及增减”条疏议曰:“注云:施行,谓中书覆奏,此谓诈为敕语及虽奉制敕处分,就中增减,中书承受,已覆奏讫。”日本养老令敕旨式也有中书覆奏的记载,令集解卷31“公式令敕旨式”云:“右受敕人,宣送中务省。中书覆奏,依式取署,留为案,更写一通,送太政官。”①日本的养老令仿自唐代律令制,其中务省相当于唐代中书省。该材料转引自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载《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在唐代三省的分工中,“起草诏敕”是中书省的主要职掌,《唐六典》卷9:“凡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可见,中书覆奏实指诏敕的进画。

刘后滨认为,中书覆奏还包括门下省写好覆奏文的制书经中书省覆奏皇帝②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齐鲁书社,1994年,第133页。亦可参见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中刘氏所著第五章《隋与唐前期的中书省》,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161页。。但门下省本身就具有“覆奏”的权力,《唐六典》卷8《门下省》“侍中”条云:“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皆审申覆而施行焉。(注云:覆奏画可讫,留门下省为案,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行)”。同卷给事中职掌条云:“凡百司奏议,侍中审之,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覆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对于下行文书,门下省有三种不同的覆奏方式:大事覆奏时“称扬德泽,褒美功业”,一般制书覆奏“制书如右,请奉制付外施行。谨言”,敕则直接下发尚书省执行,不再覆奏[1](P111)。在制书的颁行过程中,门下省既然有覆奏的权力,似乎不必由中书省代劳,这不符合三省互为制约的分工原则。

敷,陈述也。奏,奏进也。单从字义上,我们无法分清“敷奏文表”的“敷奏”到底是申奏还是覆奏,不过其处理的文书类型为文表而非制书,则“敷奏”应为申奏无疑。这样唯一没有对应项的就是“参议表章”了。

笔者以为,这种情况可以有两种合理的假设:第一,《通典》漏记了。但“参议表章”涉及中书舍人的参与政务决策的权力,可以说是唐代中书舍人诸多职掌中极其重要的一个,《通典》的作者杜佑出身名门世家,历事玄、肃、代、德、顺、宪六朝,有着近60年的政治生涯,晚年又高居宰相,应该是对唐朝的典制极其熟悉①唐宪宗在批准杜佑请求致仕的诏书中称他:“岩廊上才,邦国茂器,蕴经通之识,履温厚之姿,宽裕本乎性情,谋猷彰乎事业。博闻强学,知历代沿革之宜;为政惠人,审群黎利病之要。”(《旧唐书·杜佑传》)虽不无夸张之处,然大体还是符合事实的。,不大可能落下这一重要职掌。第二,“参议表章”就是“侍奉进奏”,或者是“侍奉进奏”的一个方面。由于两者性质一样,因此不需要再重复记录了。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要证明这一点,还必须弄清楚两者处理的文书类型和工作程序是否一致。

“侍奉进奏”和“参议表章”涉及的都是对上行文书的处理。据《唐六典》所载,唐代的上行文书共有六种,分别是奏抄、奏弹、露布、议、表和状。这六种文书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行用范围:奏抄,“谓祭祀、支度国用、授六品以下官、断流以下(上)罪,及除免官当者,并为奏抄”;奏弹,“谓御史纠劾百司不法之事”;露布,“谓诸军破贼,申尚书兵部而闻奏”;议,“谓朝之疑事,下公卿议,理有异同,奏而裁之”[2](P242)。表和状的内涵及行用范围,《唐六典》没有明确界定,具体情况有待探讨。

前已述及,“侍奉进奏”指的是“凡大朝会,诸方起居,则受其表状而奏之;国有大事,若大克捷及大祥瑞,百寮表贺亦如之”,因此“侍奉进奏”处理的文书主要是表和状。“参议表章”指的是“凡有司奏议,文武考课,皆预裁焉”,“六人分押尚书六司,凡有章表,皆商量可否,则与侍郎及令连署而进奏”,因此“参议表章”处理的文书主要是章表和奏议。

对照《唐六典》的相关记载,表、状、奏、议都是唐代正式的上行文书,而章则不在其中。实际上,章也是一种上行文书,并且它与表、奏、议一样,起源很早。东汉蔡邕《独断》一文分别从文书格式、应用场合、呈递途径和批复用语四个方面对章、表、奏、驳议作了区分:章称“稽首上书”,用于谢恩陈事,是由陈事者直接诣阙交由公车通送,由皇帝批复“闻”。奏上言“稽首”,下言“稽首以闻”,用于陈请及举劾官员不法行为,如果是公府上奏,则送御史台,如果是公卿校尉上奏,则送谒者台,再由御史台或谒者台转呈皇帝,由皇帝批“可”。表上言“臣某言”,下言“臣某诚惶诚恐,稽首顿首,死罪死罪”。左方下附曰“某官臣某甲上”。由上言者送交尚书处理,批复用语为“已奏如书”。驳议上言“某官某官议以为如是”,下言“臣愚戆议异”,主要用于臣僚对疑决之事发表意见,如果所议符合上意,则皇帝批“某官某甲议可”。《独断》所述四种上行文书中,表的应用场合不明,驳议的呈递途径不明。

南朝刘勰《文心雕龙·章表》对汉代章、奏、表、议的应用场合亦有说明,“汉定礼仪,则有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议。章以谢恩,奏以按劾,表以陈请,议以执异。”[3](P204)与《独断》相关记载比较,除议相同外,章和奏的应用场合明显缩小。

笔者以为,《文心雕龙》对汉代章、表、奏、议应用场合的说明基本是符合汉代历史事实的。《独断》指出,章是用来陈事和谢恩的,但从章的批复用语“闻”看,章的应用场合主要应是谢恩,虽有陈事,恐怕也只是行政事务的一个简单汇报,这类事件并不涉及具体的政务运行,并不需要皇帝给出处理意见,故批复“闻”。此外,从章的呈递途径来看,章是由公车直接送交皇帝的,也排除了类似唐代门下省将处理好的公文报皇帝批“闻”的情况。《独断》认为奏是陈事及举劾不法官吏,其批复用语为“可”,这表明奏的内容应该是政务性的,是有司或上言者对某一事件给出处理意见或提出要求,对于这类情况,皇帝必须表明自己的态度,所以批复用语为“可”。从其呈递途径看,御史台和谒者台都具有监察职能,估计内容多半与按劾有关。《独断》没有明确表的应用场合,但指出表由尚书批复“已奏如书”,这表明表的内容应该是政务性的陈请,因为如果是谢恩的话,就用不着尚书进行批复和转奏了。

限于材料,今天我们已无法获知上述几种文书在汉唐间的演化情况。这里我们只想强调指出,从应用场合来看,唐代的章表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前引《唐六典》卷9“中书舍人”条注云:“六人分押六曹,凡有章表,皆商量可否,则与侍郎及令连署而进奏。”从“皆商量可否”看,章和表的内容都需要文书的处理者给出处理意见,章已背离了其最初的含义,正由于此,唐人往往章表连称,如前文所谓“参议表章”。

奏的情况比较复杂。唐代没有类似汉代那种独立的“奏”,唐代的奏主要指的是奏抄和奏弹。奏抄和奏弹的应用场合前已述及,此处不赘。除此之外,唐人还往往将“奏”和“议”合在一起称“奏议”。需要注意的是,奏议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文书,可惜材料不足,已难知其详。不过刘后滨指出,在宋人看来,奏议主要是指议和状①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齐鲁书社,1994年,第123页注①。。

状的起源也很早,但状早期并非公文文体,而是用来记载人物生平的,所谓“行状”是也。刘勰《文心雕龙》:“状者,貌也。体貌本原,取其事实,先贤表谥,并有行状,状之大者也。”[3](P237)状什么时候成为公文,目前还不清楚。不过,据宋人所言,唐代的状并非来自早期用来记载人物生平的“状”,而是来自于中国古代的书信格式,“古尺牍之制,‘某顿首’或‘再拜’或‘启’,唐人始更为状,末云:‘谨奉状谢,不宣,谨状。’或云:‘谨上状,不宣,谨状。月日某官姓名,状上某官。’”[4](卷4,P39)因其末有“谨状”字样,故称为“状”。

唐代的状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使职所上的状。由于使职“不缘曹司,特奉制敕”,并直接“入奏天阙”,因此他们的状就不必通过中书省转呈皇帝了。另一种是地方官所上的状。从相关记载来看,地方官上奏的表状仍需中书省呈奏。《唐会要》卷26“笺表例”:

景龙三年(709)二月,有司奏:皇帝践阼及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后、皇太子立,及元日,则例,诸州刺史都督,若京官五品已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贺。其长官无者,次官五品以上者贺表。当州遣使,余并附表,令礼部整比,送中书录帐总奏。又应上表启及奏状,并大书一行,不得过一十八字,其署名不得大书。诸奏军国事者,并须指陈实状,不得漫引古今。凡须奏请者,皆为表状,不得辄牒中书省,若事少者,即于表内具陈,使尽事情,若多不可尽书者,任于事前作一事条,表内不许重述。

状的应用场合目前尚有争议。《唐六典》卷1《尚书都省》:

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状、笺、启、牒、辞。(原注:表上于天子,其近臣亦为状。笺、启于皇太子,然于其长亦为之,非公文所施。九品已上公文皆曰牒。庶人言曰辞。)

又《唐会要》卷26“笺表例”注:

上天子曰表。其近臣亦为状。上皇太子曰笺启,(然)于其长亦为之,(九品以)上公文皆为牒,庶人之言曰辞。

指出表是上于天子的公文,状则是近臣上于天子的公文。但这种说法与唐后期的实际情况不符。在唐人文集和敦煌出土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上于朝中官员的状。因此,刘后滨推测,这可能是唐前期公文制度的规定[1](P151)。

由于文献阙载,今天我们已经看不到唐朝前期的状了,故而我们也不清楚唐前期状的批复用语,不过从唐后期的状批复用语为“可”看,唐前期当亦如此。这样,状也应该主要是用于陈请。议的行用范围古今未变,其虽为持异之言,但从其批复用语“某官某甲议可”看,实际仍然是用于陈请的。由此观之,“侍奉进奏”处理之表状,“参议表章”处理之章表、奏议实际上都是下级陈请的文书,这些文书除格式用语有所差别外,并无什么实质性的差异了。

相同内容不同种类的文书经由相同的呈递途径汇集中书舍人之手,中书舍人又是如何处理的呢?换一句话说,唐代中书舍人的“侍奉进奏”和“参议表章”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

一般认为,唐代中书舍人的“参议表章”具体就是“六押”和“花判”制度。所谓“六押”指的是,六员中书舍人按照尚书六部的分工,每人负责押判一部的上奏文书,其余五舍人也要在已判的文书上同押连署;所谓“五花判事”指的是,在押判的过程中,其余五员中书舍人不再对主判舍人的意见一律签名表示同意,诸舍人如有不同意见,则另作商量状,将反映不同意见的商量状与主判舍人押判的本状,一同进奏。如果本状与商量状存在大的分歧,则中书令需要在两状后进行优劣的评判,然后申奏。

李蓉认为,“五花判事”与“六押”制度是唐代中书舍人参议表章的制度,“五花判事”是“六押”制度的完善,这两项制度实行于高宗、则天统治时期,玄宗安史之乱中逐渐被破坏②李蓉《关于唐代前期中书舍人参议表章的问题》(未刊稿),北京大学硕士论文,1995年。。袁刚先生认为,“五花判事”与“六押”实乃同一制度,从魏晋南北朝以来中书舍人就具有这种职能[5]。刘后滨认为,“六押”和“五花判事”是中书舍人“参议表章”的两个阶段,“六押”最初可能只是一种技术上的处理,“五花判事”则反映出中书省对政务裁决的强化,“五花判事”是“六押”制度的改进。开元二年姚崇的改革,标志着“六押”向“五花判事”的转化。①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齐鲁书社,1994年,第117-125页。亦可参见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中刘氏所著第五章《隋与唐前期的中书省》,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149-153页。这里,如果我们抛开“六押”和“五花判事”制度的差别不论,则“六押”和“五花判事”都是对表状的商量,由此看来,“参议表章”的实质就是对表状文书的商量。

看起来,中书省更确切地说中书舍人对表状等上行文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为申奏,一为商量。实际上,中书舍人对表状的“申奏”本身就带有商量的意味,具体就是“申奏”过程中的“书读”。

唐制规定,中书舍人在申奏表章的时候,除当朝宣读外,还必须引经据典,对表状的内容进行解说和评析。比如武德初年,颜师古为中书舍人,“专掌机密。于时军国多务,凡有制诰,皆成其手。师古达于政理,册奏之工,时无及者。”[6](卷73《颜师古传》,P2594)册所指为包括册书在内的制敕文书的起草,奏则指对表状的申奏。册之工,是说其起草文书的水平。奏之工,则是说其解说表状的水平。又如太宗时,马周为中书舍人,“有机辩,能敷奏,深识事端,动无不中。太宗尝曰:‘我于马周暂不见则便思之。’中书侍郎岑文本谓所亲曰:‘吾见马君论事多矣,援引事类,扬搉古今,举要删芜,会文切理,一字不可加,一言不可减,听之靡靡,令人忘倦……。’”[6](卷74《马周传》2619)中宗神龙初政变以后,“五王之请削武氏诸王也,求人为表,众莫肯为。中书舍人岑羲为之,语甚激切;中书舍人偃师毕构次当读表,辞色严厉”[7](P4607)。《旧唐书·毕构传》所载更为清楚:“时敬晖等奏请削武氏诸王,构当次读表,既声韵朗畅,兼分析其文句,左右听者皆历然可晓”[6](卷100《毕构传》,P3113)。分析文句、解说表状,从某种层面来说,不就是“商量”吗?

论者或以为,解说表状为口头商量,六押和花判为书面商量,将两者等同起来,似乎有些牵强。实际上,笔者有一种观点,中书舍人申奏的表状内容庞杂,仓促之间要引经据典对其进行条分缕析是相当困难的,事前应对其作出过处理。中书舍人解说表状的口头商量极有可能来自于“六押”和“五花判事”所作的书面商量,中书舍人只不过在朝堂之上将书面商量口头表述出来而已。

实际上,这种处理就是唐代中书舍人的“六押”和“五花判事”制度。在唐代律令制下,地方的表状文书汇聚于中书省,由中书舍人进行处理,六员中书舍人按照尚书省六部的分工,每人各押判一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六押”和“五花判事”制度。但是唐代中书舍人并没有政务决策权,其对表状的处理只是“商量”,提出自己的看法,真正决策的是皇帝,所以这些表状文书最后都必须上奏皇帝,由皇帝作出决策。而其上奏的过程,实际就是中书舍人的“侍奉进奏”。其所作之解说当来自“六押”和“五花判事”中的书面商量。

考虑到中书舍人的内部分工以及工作的连续性,解说表状的中书舍人往往就是该表状的主判舍人。前引《新唐书·毕构传》:“中书舍人偃师毕构次当读表,辞色严厉”,从“次当读表”看,唐代中书舍人解说表状是有一定规定的,不是谁想读就能读的问题,其最大的可能性就是这篇表状是谁押判的,那么就由谁来书读,如其不然,其书读的效果势必大打折扣。

从文献记载来看也的确如是。《唐会要》卷55《省号下》“中书舍人”条:

紫微令姚崇奏:中书舍人六员,每一人商量事,诸舍人同押连署状进说。凡事有是非,理均与夺,人心既异,所见或殊,抑使雷同,情有不尽,臣令商量,其大事执见不同者,望请便作商量状,连本状同进。若状语交互,恐烦圣恩,臣既是官长,望于两状后略言二理优劣,奏听进止。则人各尽能,官无留事。敕曰:可。

这段话表明,舍人们对表状内容商量后,主判舍人要把商量的结果写在押判的本状上,然后其它舍人在本状上共同署名,最后由主判舍人向皇上“进说”。这个“进说”,不就是书读吗?可见主判舍人书读的内容其实就是押判的内容。宋人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8“绍兴三年九月壬申”条引《中兴圣政》:“唐制以三省之长共议国政,复以中书舍人平处或否,给事中驳正违失,盖惧其行之而未善也。至德以后,兵兴急于权便,三省之长始专决遣,于是政去台阁,迨会昌间,乃复旧典。国朝建官,遵用唐旧,上下相维之制,益复详密。艰难以来,军事或不待给舍书行,循习滋久。凡拟官断狱,一切径下,是亦何异于至德以后哉?使给舍缄默,不得有所建明,是岂祖宗建官之意哉?太上皇帝断然以重事非急速者,仍命给舍书读,不以一时之权,而忘万世之制。”[8](P1157)从“平处或否”“军事或不待给舍书行”看,唐代中书舍人的“书读”应是先“书”后“读”,即中书舍人先押判后上奏。开元二年(714)姚崇的改革,只是要求在意见不同时,除主判舍人的本状外,还必须用商量状附上其它舍人的意见,并由自己判定优劣,上奏皇帝,此时中书舍人“参议表章”的内涵发生了实质改变,基本丧失了参决政务的权力。

从文献记载来看,“侍奉进奏”和“参议表章”同时与“敷奏文表”对应;从文书类型来看,“侍奉进奏”和“参议表章”处理的章表、表状、奏议等都是表陈请的上行文书;从处理程序来看,中书舍人对表状等进行押判后,还必须由主判舍人向皇帝进奏、书读,所以“侍奉进奏”和“参议表章”并非两种不同性质的职掌。考虑到“侍奉进奏”还有“侍从”、“申奏”的含义在内,故而严格来说,“参议表章”是唐代中书舍人“侍奉进奏”职掌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

[1]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M].济南:齐鲁书社,1994.

[2]李林甫.唐六典[M].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

[3]周振甫.文心雕龙今译[M].北京:中华书局,1986.

[4]赵彦卫.云麓漫抄[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5]袁刚.唐朝的五花判事和六押制度[J].安徽史学,1996,(4).

[6]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57.

[7]司马光.资治通鉴[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8]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8.

Court Secretary's Presentation and Communication of Memorials in theTang Dynasty

XIONG Yan-jun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 Chaozhou 521041, China)

it was the traditional opinion that“court secretaries’presentation of memorials to the throne”and“communication of the

memorials to court secretaries for consultation”were two different duties.Actually, the former is a system of transferring documents to the emperor while the latter was a system of giving out processed documents to court secretaries.They were not two different duties, with the former including the latter.

presentation of memorials to the throne; communication of memorials to court secretaries; court secretary; Tang Dynasty

K242

A

1005-7110(2011)03-0009-06

2011-04-26

熊燕军(1978- ),男,湖北鄂州人,广东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

侯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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