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研究综述

2011-04-03 03:12施禹仰
对外经贸 2011年12期
关键词:责任信息研究

施禹仰

(苏州大学商学院,江苏苏州215125)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1923年提出的。早期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讨论侧重于道德伦理层次,后来才逐渐转移到法律层面。

在传统的企业理论中,以著名的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古典派认为,企业惟一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是获取利润。这等同于从外延的角度将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界定为单纯的经济责任,即追求利润最大化。这种观点曾风靡一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者们开始质疑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惟一性。

著名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卡罗尔与古典派持相反的观点,他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界定为企业应当对社会承担的所有责任,即包括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经过研究和归纳,Carroll把企业社会责任看做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者之和,并将其构成了一个金字塔结构。

尽管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不久,但学者观点也不一致。卢代富教授将公司社会责任表述为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对于该定义,刘俊海研究员也表示认同。著名的经济学与管理学家高尚全先生指出,企业对于社会的责任有两类:第一类是基础责任;第二类是在第一类责任基础上所连带产生的其他责任。周长城教授(2003)则在他的《经济社会学》中将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纳入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处在社会环境之中,其不可能不得到社会给予的好处,也不可能不对社会作出贡献。

比较国内外诸多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观点,笔者认为国外学者中Carroll的观点最具有现实意义,而国内学者的理论也大多是基于现代学派“广义的社会责任”发展而成的。如上文所述,企业和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应当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在经济、法律、道德这三个基本层次上再进行细分。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

(一)国外文献

自1982年起,联合国各组织就曾陆续出台各项报告,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2002年4月,世界银行集团在发起了一个对发展中国家的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技术支持项目,其中一项就是报告企业的社会或环境业绩。在西方已经有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国、英国等将社会责任作为财务报告必须要披露的内容以法令或准则的形式规定下来,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荷兰、挪威、瑞典以及美国等也都有类似的相关立法,要求企业披露其社会表现。

(二)国内文献

我国最早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专著是由袁家方在1990年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其主要从纳税、资源、环保、消费者等方面分析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奠基之作。

刘俊海(1999)从法学的角度强化企业对股东、消费者及员工的社会责任,提出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公司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意味着公司的利他主义行为或慈善行为。卢代富(2002)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详细分类,并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统称为内涵式企业社会责任,而将对股东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供应商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和对社区的责任等统称为外延式企业社会责任。在诸多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础上,2006年,刘建红与杨亚娥通过借鉴一些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及会计职业团体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和尝试,对建立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以上研究均为理论性的规范研究,内容上包括从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发展,到社会责任会计的初步形成以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等,可见,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研究正在迅猛发展。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

(一)相关关系

1.国外相关研究成果

不仅仅是前文所述的理论方面,国外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也较为成熟。早在1987年,Cowen就以134家美国公司的年度报告为样本,通过计量企业发布的年度报告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页数来衡量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其研究表明,公司规模、所处行业、是否存在社会责任委员会与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而盈利能力则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相关。2001年,Hillman和Keim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及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价值影响的显著程度进行了回归分析,指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且两者互为结果。在2004年,Brammer等人对英国的大型企业进行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呈正相关关系。

2.国内相关研究成果

我国在实证研究方面,研究成果较理论研究更为显著。在此,笔者对所阅文献进行了一个大致的归类,发现大部分文献倾向于从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各个因素出发,实证分析企业业绩、企业价值等与社会责任的履行或是信息披露的相关关系。早在2002年,阳秋林学者就选取了五家公司作为样本,分别从人力资源责任、职工保障措施、企业对社会的调查分析和企业对社区贡献的调查分析四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指出:经营效益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好于效益差的企业。但陈玉清、马丽丽(2005)认为,企业价值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相关关系并没有那么单一。她们参考我国907家沪深上市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信息,通过建立能体现上市公司为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的会计指标体系来揭示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真实贡献,并且由股价对该信息的反应实证发现,市场对公司社会贡献信息反应不灵敏。随后,李正(2006)以2003年沪市的52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一步研究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与公司价值的相关性。他的实证研究表明:虽然从短期来看,承担社会责任不利于公司价值的增长,但长期而言,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1.信息披露的形式、方法方面

黎精明(2004)以六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为样本,通过比较分析指出:公司网站、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是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主要形式,社会责任信息零星地分布在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中。2006年,陈政(2007)对20份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了内容分析和整体质量解读。他总结道:社会责任报告是公司传递社会责任信息的有效途径。由于公司之间会形成披露的示范效应,因此,政策指引对相关披露具有良好的引导推动作用。但公司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存在偏差,信息的披露缺乏中立性,披露形式重于实质。

2.信息披露的内容、质量方面

虽然研究者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责任应包含的内容进行了分类,但几乎所有的文献都提到了环境问题、人力资源、政府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四大板块,并且一致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可靠性、可比性、平衡性都有待提升。

沈洪涛、金婷婷(2006)选取沪市与深市制造业中的部分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披露信息进行了描述性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主要集中在社会公益方面,尤其是企业捐赠;而对环境、员工、产品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则较少。李正、向锐(2007)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642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指数评分,发现我国企业信息披露具有不平衡性,在员工、产品以及公益活动等方面上,信息披露较充足,而对环境保护、社区公众等社会责任信息则关注较少。

在阅读文献的过程中,笔者始终以为,研究的意义在于运用。目前,我国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的研究迅猛发展,研究项目涉猎广泛,这就不乏内容较为松散的可能,就需要重新梳理,在理论研究的支撑下,对实证结论进行归纳与总结,并将其服务于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因此,笔者认为,在规范研究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拾遗补缺,使我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得到改进。

[1]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周培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4]陈政.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解读与完善建议[J].证券市场导报,2007(8):28 -33.

[5]宋献中,龚明晓.社会责任信息的质量与决策价值评价——上市公司会计年报的内容分析[J].会计研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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