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卫萍,丁 丁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传统侵权法理论中,并没有对“大规模侵权行为”作出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王利明教授认为,此处所说的“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侵权,大多都是指大规模侵权[1]。所以,大规模侵权,简单而言是指大量人群因为同一事实原因而遭受的一系列、连续性的损害,尤其是人身损害[1]。其具体概念的阐述来源于美国法中的“mass torts”的中文翻译,即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给大量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两种损害的侵害行为[2]。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基于添加在奶粉中的三聚氰胺这一同质性的加害行为,导致食用三鹿奶粉的众多婴儿患病、发生多次重复性伤害。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救济,不仅牵涉到私人之间的利益衡平,更关系到公共利益维护和社会秩序稳定。然而在大规模侵权损害面前,传统单一侵权损害救济方式却显得有些滞后,无法应对侵权企业无力赔偿情况下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有必要考虑多元化、综合化的救济模式,以大规模侵权责任化解机制的形式,对受害群体进行最大力度的救助。
1)大规模侵权责任化解机制的概念。大规模侵权行为的严重社会影响,使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必要时需要政府应急性措施的及时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