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乐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 453000)
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完善
张乐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 453000)
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彻底解决,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劳动关系的和谐。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难以保证等,制约了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功能发挥。对此要整合现有资源,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并采取措施促进现有调解组织功能的发挥。
劳动争议;调解;完善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劳动争议处理任务日趋繁重,而劳动争议处理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由于调解具有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的优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缓解劳资矛盾,保护劳动者权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实践情况来看,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从分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弊端出发,探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完善途径。
对于劳动争议的定义,学界多有不同。有学者将劳动争议界定为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1];有学者认为以对应的劳动关系为标准来界定劳动争议。劳动关系有单个劳动关系和团体劳动关系之分,与前者对应的即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为狭义劳动争议;与后者对应的劳动争议为团体劳动争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