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庆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9)
征地制度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用有偿的方法强制取得个人土地所有权的规制。我国近代征地制度是西方的“舶来物”,历经宪法、物权法、土地法中实现条文化到实践运行的形成过程。这个过程集中体现了在西方所有权社会化思潮影响下,晚清政府、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保护与限制思想的演变,也体现了近代志士仁人以此为工具积极探求解决中国社会问题和土地问题的努力。
我国近代征地制度的端绪可追溯到清末土地所有权观念的产生。晚清以降,中国志士仁人“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便学习西方科学技术,继之“制度上感觉不足”[1],又开始转向学习西方的法制,而“将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必编译西人之书”[2]。在翻译出版西方法律书籍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观念逐渐为国人所接受。北京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观念逐渐在法律中得到体现。进入20世纪,西方所有权社会化学说进入中国,国人也开始尝试探索所有权相对性和征地制度的理论依据。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政府为了实践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纲领,相继颁布《土地收用法》和《土地法》,一批法学者继续从所有权社会化角度阐释征地制度,更有务实的学者型官员为征地制度的实施进行实地学理上的论证和实地调查。新中国成立后,在“革命史观”的氛围中,学者们致力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史的研究,对近代土地制度持批判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