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学生权益法律保护的瓶颈与路径

2011-04-09 06:02侯巍巍
关键词:管理权救济途径

侯巍巍

试论高校学生权益法律保护的瓶颈与路径

侯巍巍

由于高校的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使得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经常与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这显然与依法治校、建立和谐校园的理念不相符。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分析其瓶颈,并找出有效的救济路径,从而完善学生权益的保护与救济途径。这对保证高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高校;学生权益;救济途径;博弈

一 高校学生权利概述

1.高校学生的法定权利。

在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中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等权利。强化了对大学生权利的尊重和救济;并且删除了旧法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规定,承认了在校生的结婚权利;同时增加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条款。第六十条还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赋予一个相对独立的内部机构对学校行政进行复查的权利,此举有利于在“高校自治”框架下解决校方与学生的权利纠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免受校方侵害。[1]

2.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法律定位。

作为为国家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基地的高等学校,其主要任务就是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同时为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就要在健全管理制度的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的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因此高校的法律地位和主要任务决定了高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

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既包括对教学活动的管理,也包括对学生的管理。而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指: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2]

3.高校与学生的地位分析。

从法律上看,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存在两种关系:一是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法自主办学,包括制定招生方案,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制定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进行教学与学籍管理,奖惩师生等,实际行使教育执行的职权。在这个意义上,校方具有教育执行主体的资格,属于授权执法主体。[2]与此相对应,大学生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学习权,申诉权,隐私权,参与权。在这种情况下,高校与大学生形成行政管理关系,高校行使管理职能,大学生是被管理者,因为这种关系所产生的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因其双方关系的不平等,不能运用《民法通则》。二是大学生缴纳学费,高校则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关系,此时高校与大学生均可形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适用《民法通则》。[3]

二 学生权益保护的维权瓶颈

1.高校行政权的公权性质与学生弱势地位决定了权利的不对等性。

高等学校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且某些“权利”具有公权性质。[4]如依法管理学籍和授予学位,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虽然教育法律、法规未明确区分哪些事项属权力范畴,哪些事项属权利范畴,但招生、学籍管理、学位、毕业、奖励处分以及对大学生的处分等明显具有权力特征。据此,在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属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学生在此种特别关系中比一般行政法律关系中更处于弱势,而某些重大权益则直接关系其生存与发展,作为特殊行政主体,学校必须适用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并以行政诉讼救济为必要的手段。[5]否则将使得学生在面对权利受损时只能忍气吞声、怨天尤人,而在这种环境和状态下培养的学生难免心生怨恨,甚至引发极端行为,这与我国的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2.权利本位思想强势于民事权利平等性。

高校除了法律授予可以行使的部分行政权外,更多的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比如大学生缴纳学费,高校则应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关系,此时高校与大学生均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因为传统的高校体制是在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带有极其鲜明的行政性。[6]学生在其中就很难与学校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对话,例如对宿舍的选择权,对教材的选择权;同时学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也难免会对学生的某些人身权利、名誉权、甚至荣誉权造成侵害。例如湖南某高校在全校大会上公开对6名同宿的男女学生的处罚;再如某高校通过宣传板展示某些学生在校园内谈恋爱的亲密照片,即使高校的行为是依据校规校纪的规定而实施,但这种方式无疑侵犯了大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这种公权本位与民本思想的矛盾与碰撞,如果没有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只能是使得民事权利被淹没和忽视。

三 探索与完善高校学生权益法律保护的现实路径

1.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限。

高校法律地位的模糊,对高校管理权性质界定不明确,导致其对大学生行使管理权时定位不准,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发生冲突时纠纷性质难以判断,并最终导致司法救济的障碍。因此在法律中应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特别是政府的管理权限以及高校在提供公共教育服务中是否享有公共行政职能等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应进一步扩大和明确高校的自主权,对其权限应有明文规定和保障。[7]这样才能更有助于高校管理权的正确行使,维护高校的正常秩序。同样在高校维护及行使其管理权的同时,也应不断转变其治校观念,做到与时俱进,贯彻以人为本、以生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建设和谐的校园环境。

2.学生权益的保护与救济途径。

(1)健全和完善行政救济途径。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高校建立学生申诉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因此各高校应根据新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并依此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诉主体;申诉条件和范围;受理申诉单位;委员会人员组成、人数及职责;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时效等等。[8]同样行政复议是中国主要的行政救济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对处于相对人地位的学生寻求法律救济来说十分有利,不仅能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续与稳定。高校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如教育行政主管门要尽快建立与新规定相一致来处理有关学生权利问题的专门机构,从行政复议这一环节上充分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

(2)拓宽和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当然,建立和完善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并不能取代校生冲突的司法救济途径,科学的态度是坚持“以最小的成本和代价最有效地解决问题”为原则,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我们传统制度的优点,以申诉、诉讼等制度为主,以调解、仲裁等制度为补充,建立起完善的校生冲突救济体系。[9]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司法救济很可能是她最后的维权途径,但是对于那些不熟悉相关政策、法律的学生来说要想通过此途径来维权,却显得愈加艰难。因此拓宽和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民事救济应该成为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常规途径,大学四年学生主要生活在校园中,学习、生活、娱乐,一切社会活动,一切人本权利都应受到保护,而在学校与学生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民事侵权行为,不要因为对方是管理方的学校而忽视这一权利的存在,与维护权益的合理性,因此在民事权利到侵害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既是对子权力的一种救济,也是每一个学生维护法律的一种行为和表现。

其次,引入法律诊所机制有可能为学生维权打开一扇希望之门。虽然法律诊所仅是法律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模式,但其在教学实践中需让学生承办真实的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参与实际的立法项目援助、司法个案援助,从而锻炼学生实践能力,陶冶职业道德,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因此学生可以通过求助于法律诊所中的实习学生,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

[1]吴钩.红网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essay/20050401/09101479500.shtml.

[2]邹渊.教育执法全书[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8:284.

[3]顾协国.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的权责[J].当代青年研究,2005(10):34-36.

[4]周阿红.从保障学生权利的视角探究高校权利配置[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5(6):107-108.

[5]杨群英.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及其法律救济制度[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7(1):88-91.

[6]翟晓光.田野来风[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8:284.

[7]李牧.我国高校法律地位之检讨[J].法学杂志,2006(01):58-60.

[8]杨群英.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及其法律救济制度[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7(1):88-91.

[9]薛传会.论国外高校校生关系理论发展和冲突救济演变的借鉴意义[J].教育发展研究,2007,10.

ClassNo.:D922.16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郭美霞 蔡雪岚)

BottleneckandPathofCollege’sStudents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

Hou Weiwei

Because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legal status ,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lways have to confront the conflict with university studen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course of exercising their administrative powers. Obviously, this doesn’t conform to the idea of governing college by law. To protect stude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bottleneck of the problem and to figure out an effective way to improve the situation in the college stude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 This will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defen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students’ rights and interests;way of relief;game

侯巍巍,硕士,讲师,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广东·茂名。研究方向:民事法律、环境法律。邮政编码:525000

茂名学院2007年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203318)

1672-6758(2011)02-0040-2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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