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对策分析

2011-04-11 11:28伍俊斌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公民利益政治

伍俊斌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广州510053)

社会转型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对策分析

伍俊斌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广州510053)

引导政治参与需求、提升政治参与水平、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已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充分认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战略意义并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时代的要求,而从规范层面对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对策思路展开深入系统分析尤为重要。社会转型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需要着力健全参与制度、拓宽参与渠道、培育公民社会、提高公民素质、塑造政治文化。

社会转型期;政治参与;公民社会;公民素质;政治文化

政治参与是公民通过一定方式参与公共政治生活、表达利益诉求、规范政府行为、影响公共决策的行为。政治参与主要体现在公民广泛参与国家各个层面、社会各个领域的政治生活,充分表达公民个体或群体的政治意愿和利益诉求,并最终影响公共权力的产生和运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序政治参与是公民以合法形式通过制度化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和核心,是衡量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反映政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是政治系统良性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影响政治系统持续性的关键变量。

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政治的推进,当代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诉求急剧增加,而国家层面的有效制度供给则相对滞后于公民的政治参与需求。许多国家走向政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社会转型期政治参与的急剧增长有可能引发政治参与的无序,而无序政治参与的泛滥必然会导致政治不稳定,阻碍社会发展进步。走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发展之路,把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宪法精神外化为可操作的实践形式离不开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引导政治参与需求、提升政治参与水平、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已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本文力图对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对策思路展开系统分析,以期对充分认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战略意义并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所助益。

一、健全参与制度

建立健全政治参与法律制度,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社会转型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迫切要求增加有效的制度供给,而制度建设也更具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

第一,建立健全政治参与法律法规。公民只有通过合法渠道、遵照法定程序参与政治,才是有序和有效的政治参与。一是健全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法律规范,并使之具体化、明细化和可操作化。不仅要在法律层面明确界定公民享有的各项政治参与权利,而且还要明确规定公民各项政治参与权利的法律保障条款。二是专门制定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行使的法律法规,以具体细则和条文规定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行使范围和行使程序等,尤其要明确规定对妨碍权利人行使政治参与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权利人的救济途径。三是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完善相关行政法规,改变现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对政府的权力边界和义务责任规定过于抽象、模糊的做法,厘清政府的权力边界和运行规则,并克服行政法规向执法者倾斜的问题。建立科学、公正、严格的行政执法程序,从法律程序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力行使,保障权力运行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四是建立侵犯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法律惩治体系,形成维护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法律救济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在具体规定执法者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对滥用权力阻碍公民政治参与的惩治办法;同时要有司法救济机制,使公民维权有门、维权有据、维权有效。

第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要进一步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大力推进立法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扩大代表的覆盖面,让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代表都有机会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赋予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和农民群体、特别是赋予弱势群体以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和利益诉求的机会;建立人民代表的资格审查和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人民对代表的评议和监督制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代表与人民相脱离的现象;提升代表的代表性,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系选区和选民制度,明确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身份,即是其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利益的代表者,代表本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加强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尊重民主党派在宪法许可范围内的政治自由,充分发挥其参政议政、民主协商的功能,将在长期政治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的发展,扩大其自身的代表性;建立规范的民主党派在国家机关的任职制度,加大执政党与参政党在政权中的合作力度,拓展民主党派的参政空间;完善政治协商机制,加强党委、政府、人大与政协的互动。通过立法,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和国家民主决策的程序,促进执政党与参政党政治协商的程序化;规范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逐步实现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规范化[1]16。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不断提升社会凝聚力和执政水平。社会转型期,尤其要注重增强执政党的吸纳能力,使各种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尤其是新兴社会阶层和弱势群体)都能通过党的各级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实现政治参与、维护基本权利。

第三,健全新闻媒体的舆论表达机制。政府应增强开放度、透明度,广泛开展与民众的平等对话和协商;优化民意的舆论表达机构,切实保障公民在法制范围内的舆论自由,使大众传媒成为联结政府和民众的桥梁纽带;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传播网络体系,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足够的信息流通路径;促进舆论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议程的提前公示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公开听证制度。在当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公民政治参与越来越需要借助新闻媒体来实现。新闻媒体在公开政府决策信息、反映不同利益群体诉求、提供官民沟通对话平台、监督权力运行和防止暗箱操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功能,有必要尽快出台新闻法,促进新闻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为民众通过新闻媒体实现政治参与提供法律保障。

第四,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社会组织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当前,发展社会组织需要着力加强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建设,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持久的制度保障。一要加快社会组织管理立法。在健全完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个主要条例,出台一批体现专业性和分类监管原则的专项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促进和规范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法,将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置于统一的和基本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引导、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二要推进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在现行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将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各相关部门行使的对于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能规范化。三要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努力提高其自身的自治程度和治理能力,形成自主、公开、公正的群体性利益表达机制。要特别注重解决弱势群体的组织化利益表达机制问题,使他们通过组织化的方式理性地、有序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活动,进行制度化的利益表达[1]15。

二、拓宽参与渠道

社会转型期的发展通常表现为非均衡式发展,集中体现在社会阶层结构急剧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多样化,公民在政治素质、政治情感、政治心理和政治认同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要求我们拓宽政治参与渠道,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格局。

第一,拓宽新兴社会阶层和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渠道。新兴社会阶层和弱势群体在传统政治架构中表达利益诉求、实现政治参与的渠道严重不足。而随着社会发展,这两类群体的参与需求大幅度增长,如果体制内的参与渠道长期供给不足,必将促使其不得不寻求体制外的渠道表达诉求、解决问题,这必将导致无序政治参与的急剧膨胀,引发政治不稳定。必须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新兴社会阶层和弱势群体的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把其利益诉求的维护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政治参与和利益分配不公是社会不公的主要表现,利益多元化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然趋势,但由于新的政治参与机制和利益整合机制尚未建立,分配不均就成为普遍现象。拓宽新兴社会阶层和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渠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第二,拓展立法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法治国家,立法越来越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和利益分配的重要杠杆,它不仅涉及巨大的经济效益和政治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还决定着社会的发展方向。因此,立法参与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社会转型期,随着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仅靠立法已越来越难以充分反映公众不同的利益要求。因此,有必要规定相应的程序以满足民众对立法的了解、影响和参与。立法过程中的公民政治参与,其意义在于:它能够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角色作用,使公民能够充分地表达各自的立法态度和利益目标,从而使整个立法过程更加集思广益。从某种意义上讲,立法就是在相互竞争的利益和力量之间寻求某种妥协和平衡,在立法过程中,如果所有相关利益都能得到充分反映,就有可能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在立法过程中,不同的主张或异议可以得到充分表达,各种利益要求能够得到综合考虑和有效平衡,民众的不满因广泛的参与而得以大大降低,利益争执通过协商对话得以和平解决,这极大地减少了对立法结果事后怀疑和对抗的危险,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提升了法律的有效性。拓展立法参与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使当权者关心民众的切身利益,使公民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宪法所建立的政治秩序之中。

第三,大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教育,是公民政治参与最有效的途径。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逐步实现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的公开、直接选举;逐步提高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级,真正体现权为民所赋;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实现“民评官”活动的制度化开展;科学界定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和边界,理顺基层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

第四,拓宽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渠道。现有的制度安排为社会组织提供的参与途径主要是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意见建议、表达利益诉求,而由于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业务主管单位,自主性和独立性缺失,因而这些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影响力非常有限,很难受到应有的重视。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表明,社会组织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具有独特的功能,政府应有意识地不断开辟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渠道,不断拓宽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空间,尤其要在了解民众意愿和公共政策制定方面加强同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协商、谈判、妥协等途径,使公共政策能够反映不同群体的社会政治利益,尤其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1]15-16。

拓宽公民政治参与渠道有助于维护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一是减弱公民政治参与寻求膨胀对体制的冲击,使公民个体和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大多能找到表达的渠道和释放的途径,避免政治参与超出政治系统的承载能力,导致无序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使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竞争在认同体制和遵守规则的基本价值前提下进行,遵守竞争规则和程序的政治参与才能有助于政治系统的有序发展。

三、培育公民社会

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目标的社会自主领域。培育公民社会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会解构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经济生活单一化、利益主体同质化的局面,代之以社会生活多元化、经济利益分殊化、利益主体异质化的局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既要建立健全各类市场法规,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又要逐步削弱、抑制和防范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使社会的微观经济活动摆脱行政权力的直接干预。多元化的经济活动主体逐渐演变成社会基层组织的稳定性力量和全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化力量,正是这种组织和力量构成公民社会的基本细胞和微观结构。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实行高度政治整合的同质性社会,尽管从全局看,迄今国家仍是社会资源的主要控制者,但“社会”亦成为控制资源的有力的、潜在的力量,开始提供影响个体生存与发展的领域和机会。目前,个人自主性增强,社会力量、角色群体日渐活跃。保护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使作为利益主体的个人、社会集团获得了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上的独立性必然导致社会生活中的自主性。个人自主性增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受组织、身份制约日趋弱化;二是个人寻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和领域日益增大。利益主体间形成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

在传统体制下,国家与企业间的各类中间组织极不发达,尤其是服务组织有限、流通组织单一,迫使企业办社会、机关办社会、学校办社会,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源的有机组合和有效配置。必须大力培育新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类组织,通过明晰产权和建立市场法则为其成长奠定基础,并逐步实现其社会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农村各类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推动农村自治力量的发展和自治能力的提高,也是强化社会权利和增强自治能力的主要举措。在社会生活多元化的时代,个人和国家间存在一股强大的社会中间力量,它就是公民社会里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自主的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中执行政治社会化功能的组织和机构,是沟通政府和公民的桥梁,是连接政府和公民的纽带,是培育个体自主性品格的舞台,是社会生活多元化的中坚力量。这种组织形态的规模和独立程度标志着公民社会的成熟程度。当前,对于公民社会的成长政府应发挥好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着力建立一个规范的公民社会监管体系;二是采取各种措施增强公民社会自主发展的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主的社会组织在国家所释放的自由空间大量涌现,这源于政府和民间力量的双重推动。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国家已无力对繁杂多样和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进行全盘管理,不得不借助民间力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另一方面,社会分层日益增多,新生的社会群体希望通过自己的组织联合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间地带,如果没有众多良性的社会组织存在,就会有恶性团体出现填补国家控制外的社会空间。因此,积极培育良性的公民社会是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中国自主的社会组织的壮大和成熟,中国的公民社会将成为有序化、理性化、稳定化的和谐社会。那时政府的更迭、政治权力的转移等政治社会的变动都不再会对社会生活其他领域产生大的震荡和冲击,而会在一种有序的状态下运行[2]372-374。

中国的公民社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它还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相关研究表明,目前中国的社团组织成立登记的门槛过高在相当程度上已经限制了社团组织的发展。中国每万人平均拥有社团组织数量为1.45个,而法国为110.45个、美国为51.79个、巴西为12.66个、印度为10.21个,均远高于中国的现有水平[3],中国社团组织人均拥有量严重不足。一旦政府降低社团组织成立登记的门槛、规范对社团组织的监管,中国社团组织的发展将迎来一个新的高峰。发展公民社会对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社会是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重要力量。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公民社会的多元权利、自主性和自组织能力得以增强,它将发挥“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功效,有效地防止政治国家的过度扩张,有力地遏制“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出现。发展公民社会不仅在规范公共权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推进整个人类政治文明历史进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托克维尔曾经指出:“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规中,有一条法规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便是:要使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正比例地发展和完善。”[4]

第二,公民社会促进有序政治参与。公民社会为民众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多样化的形式和途径,保障民众利益表达的通畅。公民社会是一个利益高度分化的多元社会,具有自由意识、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公民社会成员总是力图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来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公民社会的社团组织和公共领域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化、组织化的参与途径,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促使公民对政治参与不是非理性的狂热和激情,也不是过度的冷漠和消极,而是理性有序行动。公民社会是一所免费的民主政治大学校,它刺激了公民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传统的“要我参与”变为“我要参与”,公民社会成员通过有组织的政治参与,能够把单个的、分散的意愿聚合起来,遴选、集中成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和要求,通过特定的渠道传递给政治体系,以有效维护公众利益。一个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促进公民利益的充分表达和实现,有利于减弱、防止和分散政治冲突、政治集权和政治专制等多种趋向。公民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社团组织形成密集的社会网络,处于此网之上的众多社团组织都行使着利益聚集和表达功能,它们构成现代民主政治多层级、多渠道、多中心的社会载体。“一个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不但提高了民主政治的责任能力,而且提升了民主政治的代表性和生命力”[5]。

第三,公民社会维护政治稳定。在全能主义政治之下,社会成员往往作为孤立的个体而不是通过社会化的组织直接面对政治国家,与政治国家的强大相对应的是个体的卑微、渺小和无力抗争。这一方面为没有外在有效约束的政治国家的过度膨胀和扩张提供了可能,它导致的是个体基本权利的被侵犯和被剥夺;另一方面,社会高度政治化,几乎所有的领域都是政治领域,几乎所有的问题都是政治问题,均诉诸政治途径解决,政治系统忍受极大的压力,人们很容易借助某些突发事件“振臂一呼”而直接针对政治国家采取革命化的举动。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大量以前属于政治的事务转化成私人事务,大量的政治矛盾转化为私人矛盾,公民社会作为个人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媒介物和传送带,在两者间形成广阔的缓冲地带。一方面,它把人们聚集在多样化的纵横交错的社会组织之中,使社会成员摆脱了孤立无援的境地,避免了个人直面政治国家的状况,为抵制强权政治、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筑起了一道坚固的防线;另一方面,它为社会成员及其组织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推进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双向政治沟通,降低了一般社会矛盾引发政治冲突的可能性,避免了把一般政治冲突上升到国家层面,缓和了政治国家所承受的巨大压力,维护了民主政治体系的稳定。

积极培育良性的公民社会是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公民社会的壮大和成熟,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组织基础,会使中国社会成为有序、理性、稳定、和谐的社会,推进中国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根本转型。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是一个涉及多领域、多层面的社会变革过程,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建立起能支撑这种变革的社会结构和民众基础。公民社会的建构为公民理性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机会和舞台,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从整体的社会结构来看,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相对分离以及两者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是现代社会的发展目标,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是现代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2]15-17。

四、提高公民素质

提高公民素质、培育现代公民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公民是政治参与的主体,公民的文化素养、政治能力、公民意识和政治成熟度在其保障和实现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公民参与公共政治和社会管理的基本条件。不断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必然要求。当前必须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第一,提高文化素养。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全面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是发展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6]通常,人们的政治参与意识与参政议政能力与其受教育程度是成正相关的,唯有大力加强义务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建立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才能使公民的文化素质得到切实提高,从而提高公民的政治辨别、理性选择和战略思维的能力,提高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认同感,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奠定良好的主体条件。

第二,增强政治能力。对公民进行必要的政治知识、政治技能的教育和训练,使公民能够掌握民主生活的技能,了解民主政治的规则和程序,从而可以直接参与政治过程。公民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必要的政治知识,才能提高参政议政质量,注重政治参与方式的合法性和政治参与途径的有效性。政治技能的提升有赖于公民在政治实践中的反复训练,不同社会时期、不同政治活动需要公民具备不同的政治技能。随着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增强,政治参与层次必须实现从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变,当前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大多是基层参与、事务参与、被动参与、微观参与和执行参与,应逐步提高参与层次和水平,向更多的高层参与、自主参与、宏观参与和决策参与转变。

第三,培育公民意识。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使公民个体明确意识到自身就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是以主人资格参与政治活动的,是公共权威的参与者和拥护者;意识到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基本权利的维护是与参与政治生活密不可分的;意识到作为现代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必要时应为维护国家利益牺牲个人利益;意识到实现利益和维护权利都必须遵循民主和法治的原则、通过民主和法治的途径。

当代中国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尤为重要,要坚持不懈地教育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要求在治理模式上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把法律而不是把某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作为社会公共政治生活管理的最高准则。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治国方略,包含三个方面的核心思想。一是法律至上。这是划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7]法治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服从法律体系的规约,不得有任何个人、集团或权力超然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律之外,它从根本上否定特权意志和特权现象。二是保障权利。公民社会的建构有赖于个体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切实保障基本人权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前提。这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维护这些权利的目标不得背弃。法律必须根植于社会生活,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破除人民对权力的高度依附,塑造具有独立自主人格和良好法治意识的新型公民。法律是否体现了这些原则,不仅是基于国家意志和利益的判断,而主要是公民社会的多元价值评判经过公共领域,进行公开的、自由的、理性的讨论而整合为公共舆论,进而通过政治系统成为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依据和监督力量。它不仅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而且为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开辟了道路[8]。三是制约权力。“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9]。“治权”是法治的重要功能之一,法治要求严格界定、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与政府行为,有效控制权力的自我扩张、自我腐化。法治要求政府不得违背其价值前提——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直至最终把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规则纳入宪法的轨道,使政府权力受到理性的、透明的、稳定的宪法性规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

五、塑造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属于政治社会的精神范畴,它是一个社会关于政治体系和政治问题的态度、信念、感情和价值的总体倾向,是政治关系在人们精神领域内的投射形式。政治文化体现为内在的心理倾向和主观意识,政治文化指导和决定着公民的政治行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实现有赖于政治文化的重塑。

全面的体制转轨和深层的结构转型必将改变中国传统的家国同质同构的全能主义政治文化,重构新的政治文化观念体系。现代政治文化以契约精神为基石并衍生出宽容性、责任性、权利性和妥协性;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权力与私人生活、政治关系与社会关系、社会公德与个体选择间的区别;注重培育个体的尊严与自主意识,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和社会的法治精神,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塑造独立的政治人格;清楚了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了解中国的政治国情和政治领域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了解为推进民主政治需要采取的重大战略和需要承担的必要代价。社会成员所尊奉的不再是唯美主义的乌托邦式空想,而是社会民主政治生活逐步趋向更好境界的现实的、合理的愿景。社会成员对政治参与不是非理性的狂热抑或极端冷漠,而是伴随着理性的约束和规范的热情。这种政治文化熏陶出自律性强、讲求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现代公民。

现代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换中萌生的自由、平等和权利意识,逐渐内化为一种心理深层的生活习性和行为方式,并逐步发展成一种民主参与、自由理性和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意识。人们开始用理性的目光审视公共权力,不再把它看成源于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也不再把某种公共权力架构看成是天经地义或永久合法的,要求将公共权力建立在人们同意和约定的基础上。而人们的同意和约定是以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实现的,民主选举制就是公众表达意志、授予和制约公共权力的一种制度化形式。公民社会孕育“多元主义”的政治文化,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以及思想的多元化,而要维系这种多元主义,必须提倡一种宽容和妥协的文化[10]。

加强全民族的公民意识教育是不断提升社会公共理性水平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建构现代政治文化的重要环节。“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的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领域的自身维护和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公共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和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11]。

塑造现代政治文化要求政治参与主体实现从臣民到公民的根本转变,这个转变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树立政治主体意识。个体应摆脱依附和臣属心理,克服政治冷漠心理,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意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从被动、消极的客体转变为主动、积极的主体。二是强化政治参与意识。对政治的普遍参与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其目标在于影响政府决策和与政府活动密切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反映着公民社会的发育状况,也反映着社会民主化的水平。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是公民发挥其政治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三是培育政治监督意识[12]。没有对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监督和制约,就不会有公民社会成长的健康环境,就不会有公民发挥其主体作用的政治舞台。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是公民文化的题中之义。四是确立政治规则意识。克服几千年的“为政在人”的人治思维定式,确立起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治权(此权包括权力和权利),促进公民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理性化。

[1]李涛,刘雪焕.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J].政治学研究,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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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21

A

1007-4937(2011)05-0032-06

2011-07-03

全国党校系统调研课题“当代中国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经验、挑战和对策研究”(中校厅字[2011]34号);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广州市公民政治参与研究”(11Y99);中共广东省委党校重点课题“社会转型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研究”(11Z08)

伍俊斌(1978-),男,湖南新化人,副教授,哲学博士,从事政治发展、中国政治与公民社会研究。

〔责任编辑: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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