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向度

2011-04-11 11:28于翠平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正义公平

于翠平

(山东经济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济南250014)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向度

于翠平

(山东经济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济南250014)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普遍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理念,也是社会主义政治价值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较之其他社会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从而能够更好地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难题。从社会主义的角度分析公平正义的含义、透过社会现象探析公平正义缺失的原因,进而提出一系列的应对举措,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治文明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价值标准之一,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更是人类追求幸福生活的一个永恒主题。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面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主张,特别强调指出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经济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是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关系紧张,这都体现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性。

一、对公平正义的解读

公平(fairness)、正义(justice)最初形成于古代西方文化中。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用了大量篇幅探讨了什么是正义,指出正义是善的城邦的美德之一,其总的原则是“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分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分内的事”[1]。到了近现代,特别是启蒙运动以来,公平、正义被置于民主政治体制的框架中,与人权、尊严以及平等联系了起来。对此,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著名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观念。哈佛大学教授诺齐克以“权利原则”为核心论述了什么是正义,并指出正义的核心在于维护“个人权利的神圣性和绝对性”,侧重从经济领域提出了“分配是否公正,全看(财产的)来路如何”的思想[2]。古典自由主义学者哈耶克在论述什么是“正义”时也与“平等”联系了起来,并指出只有建立在自由和法治前提下的“机会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才是能够保持自由的唯一平等[3]。

历史发展到今天,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公平正义也有了新的含义。从内涵来看,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从外延来看,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包括政治、经济、教育、司法、社会保障等全方位的公平。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劳动人民拥有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全方位的公平,这种社会状况使不少学者包括一些资产阶级学者都认为,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历史的必然。就中国来讲,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就先后提出了社会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并把民主与法制和社会主义制度密切联系起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应该由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共同构成,二者不可偏废。

二、社会主义背景下公平正义的缺失

基于“资源适度稀缺”和“人的自利性”的两个前提,罗尔斯认为,“在许多领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匮乏。自然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至于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4]126实际上,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社会资源,都属于稀缺资源,在分配的过程中都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在中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让少数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以来,社会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逐渐突出。这种分配原则体现了按贡献分配的公平正义的精神,但随之而来的是拉开了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由于各种社会制度的变革使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逐渐增大,比如收入差距加大、某些有失公平正义的社会现象的增多,使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成为社会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在某些领域或某些方面出现的公平正义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收入差距拉大加深了社会矛盾。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向现代化转型的高速发展期,伴随着经济的繁荣,矛盾和风险等各方面不和谐的因素逐渐增加。当前的社会风险主要表现为越来越大的剪刀差:一方面是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一部分人所表现出来的对社会的不满甚至愤怒日趋强烈。而如何减小甚至消除这种剪刀差则成为中国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关键。二是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导致政府公平正义的缺失。民怨的产生固然有收入差距的原因,但其并不是根源,根源在于政府正义的缺失。政府的角色是提供正义服务,但现实表明,政府的正义有些时候是有争议的。三是机会不平等。机会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是保持社会成员心理平衡的重要砝码。何为机会平等?如果人们为了同样的目标,处于同样的起点,在过程中遵循同样的规则,那就认为是机会平等的。但机会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同样是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因此也就无法充分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需求,而在机会不平等的前提下是很难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的。四是收入分配不公平。从行业差别上来看,不同行业收入差距十分明显,特别是某些国有垄断行业的收入明显高于其他行业。

三、构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路径选择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路径选择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公平正义的政府形象

柯克对政府的主体作用进行过这样的说明,“国家就是一群自由的人为了享受权利和共同的利益而在理性的引导下联合的团体。”换言之,政府责任就是在正义的机制下实现资源、利益的共享分配。对于有失公平的问题,政府必须制定最佳的解决办法。政府首先应当是正义的,提供正义的服务也是政府的众多功能之一。面对经济社会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产生的矛盾,特别是对群众维护权利的行为,政府如果不讲理不讲法,简单粗暴,使百姓诉诸正义的道路艰辛无比,久而久之就会民怨迭起,自此也就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

2.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

公平正义价值理念是与社会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一项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其中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体现公平正义,而能否保证公平正义也是制度的最大效用。一直以来,人们把是否体现公平正义作为衡量各项制度的合理性和进步的标志。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4]1-5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公平的正义是一种应用于政治和社会制度之结构的政治观念”,而基本结构又是“政治正义的首要主题”,因此,倘若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彰显公平正义,前提条件是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政府的责任则在于在公平正义的机制下实现资源利益的共享和分配。在分配的过程中政府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帕累托改进原则,也就是经济在社会的发展中不能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为另一部分人谋福利,这也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二是避免马太效应的原则,言下之意就是必须缩小贫富差距,将基尼系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是实现公平的基本条件。对社会主义社会而言,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以及其他利益合理平等地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分配,这也就意味着社会成员权利的平等、体制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3.公平正义的现实物质基础

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其他社会现象一样,要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离开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公平正义就成为空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一样也要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当一个人连温饱等最基本的生理需求都满足不了时,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才会产生较高层次的需求。追求公平正义是一种高层次的需求,属于社交精神需求并与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相联系。一个在经济上毫无保障的人,很难在政治上享有多少发言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取得巨大经济进步的同时,各个社会阶层的群众生活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仍存在着较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

4.协调社会关系,让利益杠杆平衡社会矛盾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就需要重新审视社会关系。为此,协调各类社会关系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可以利用利益杠杆来平衡各类社会矛盾,协调紧张的社会关系。从利益分配、利益表达、矛盾解决等方面兼顾各方的关系,促进利益的动态平衡,进而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

5.通过再分配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分配过程中,首先要把公平正义和平均主义区分开来。一个不置可否的事实是不同的劳动者具有不同的个人天赋和工作能力,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下,分配的结果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对不同的劳动者来说则是不平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5]305为此,马克思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总产品的分配原理,即每个劳动者所得的并不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而应该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在把剩下的这部分分配作为个人消费资料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以“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包括“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5]302-303。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中,曾经出现了理论和实践的巨大反差。究其原因,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竞争。我们应该认识到这样一个社会事实,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较短,与西方的市场经济还存在巨大差别。

正如德鲁克所言,社会是由一个个组织构成的,其中,优势群体利用优势资源发展了自己,其有义务回馈社会。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分配的公平正义,政府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减少初次分配产生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通过多种措施实现公平正义。人类发展要有一个好的趋势,财富的拥有虽然有差别,但是人格尊严的差别却应不断缩小。对中国政府而言,当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加强宏观调控,采取多种措施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调节不同群体的利益差距,制约收入差距过大、资源过于集中的现象,把这种不平等控制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同时,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建立健全各项社会福利制度,积极发展慈善事业,通过一系列的举措,让全体社会成员尽可能平等地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1]俞可平.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3-8.

[2]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55-163.

[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02.

[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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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937(2011)05-0044-03

2011-07-05

于翠平(1974-),男,山东章丘人,讲师,从事公共政策研究。

〔责任编辑: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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