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中恶性拆迁事件利益冲突的对策和思考

2011-04-12 09:32
时代农机 2011年9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人口补偿

魏 珊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因为城市外延扩张而引发的拆迁事件已成为了普遍性事件。在拆迁中,受影响人口和拆迁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也日渐积累,在近几年来的拆迁过程中,当事人用自焚的方式来阻止拆迁发生的问题时有发生。

在研究中,学界很早就参与到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研究中了,例如,杨金梅认为在中国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在界限上的不明晰,公共利益不能明确限定,造成不能保护受影响人口的利益。边晓慧认为公共利益是进行拆迁的合理法源,但是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公民参与、程序正义和补偿机制。黄利会认为农民、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关系中,政府所扮演的不是经济活动的管理者的角色,而是利益的参与分配者。正是因为政府参与利益分配使得农民的利益很难实现最大化。

上述研究站在各自的研究立场和角度而言,无疑具有合理性。政府一方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需要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具有私利,政府权力介入拆迁过程,常常会引发受影响人口的利益受损。鉴于此,在对过往的事件进行总结后,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了原有的房子征迁条例。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新的拆迁安置过程中将采取市场价格的补偿方式对原有房屋进行补偿;取消了行政强拆,同时要求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按理论上讲,法律规范的完善将有助于拆迁中的恶性事件的发生。然而在2011年4月22日,湖南株洲一名农民还是以自焚、自我毁灭的方式来抗议对其进行的强制性拆迁。

从政府强制拆迁转变为法律强制拆迁在理论上应该可以结束拆迁中的恶性事件。但是,现实中发生的恶性拆迁事件值得人们深思。本文探讨了引发恶性拆迁事件的原因,并对如何解决化解拆迁中的矛盾提出了对策和措施。

1 引发恶性拆迁的原因

被拆迁人究竟有什么解不开的心结需要用这种极端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这是个值得人深思的问题。究其原因,大致如下:

(1)执行部门没有依法确保百姓合法利益。在2011年5月1日,贵州省的茅台镇为了建设白酒一条街,要求5月3号之前,强制在街道两边合法经营商户进行搬迁,镇政府派出了由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每天在街上巡查,阻止这些店铺正常营业。但是政府以无钱对这些商户进行补偿为由,拒接商户的任何经济损失补偿,许多商户的装修等各种成本少则10来万,多的50来万。拆迁的损失要由受影响群众来进行承担,受影响群众当然对此不满意。

(2)没有真正的严格依法执政。作为执法者,政府更应该以法律为准绳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一些地方政府对新拆迁条例贯彻执行不力,甚至“顶风作案”,对政策的落实力度不够。在贵州省茅台镇的拆迁事件中,该镇的副镇长袁仁涛就态度强硬地对商户说:“你不要影响我的执法,影响了我执法,行政成本肯定都算在你的头上……涉及犯法的马上带走。”这显然是用行政权侵犯物权和公民权,是对公民的侵犯,其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3)政绩观被扭曲。地方上的拆迁工作往往与地方上的GDP和形象等政绩有关,由于对GDP的追求,地方上为了实现这些指标,为此不择手段强制拆迁。拆迁方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实施拆迁,政府才能获得更高的土地出让收益。所以,部分地方政府在拆迁工作中放弃公正仲裁立场,甚至直接组织公权部门帮助拆迁方实施强制拆迁。有些官员用“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这样荒谬言论为自己辩护。这些都是政绩观被极度扭曲的表现。

(4)公共利益的不明确性。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正是因为如此,许多的商业房产开发项目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子实施强制性拆迁,拆迁的过程中商品房几千,几万的价格,与补偿价格几百,几千的价格之间巨大的落差造成不进行强拆就进行不下去,而作为相对弱势的受影响人口面对强拆除了用生命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外就别无选择。

2 化解拆迁矛盾的对策和措施

强制拆迁虽然是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的一个问题。但是我们必须明白发展的含义:发展的本身是为了让人民能够过上好日子,没有受影响人口的健康幸福生活,发展没有任何意义。因此,要克服拆迁过程中恶性事件发生的对策和措施,具体的方案如下:

(1)采取公平和合理的市场价重置格对受影响人口进行补偿。目前的拆迁安置过程中,补偿价格和市场上的安置价格中的巨大落差难让受影响群众接受安置部门的安排。许多地方的受影响群众所获得的补偿很难在同一区位购买到相同面积的房屋。一个过去有房屋住的家庭,变成一个需要负债才可以居住的家庭。因此,采取市场重置价格补偿是维护受影响群众利益的首要方面。

(2)严格依照新的拆迁安置条例规范拆迁方的行为。受影响人口属于弱势群体,这种弱势表现在,拆迁人口众多,其信息的获取相对较弱,并且由于人数较多的原因,其组织成本很大,造成受影响人口一盘散沙的状态,因而在与拆迁方进行博弈的过程中,处于弱势的地位。但是作为强势的拆迁方,更加应该尊重受影响人口的利益,切切实实依据法律的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采取强制性停水停电的做法只能激起被拆迁方的愤慨和不合作,采取极端措施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概率就大。

(3)拆迁安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拆迁安置事件对发展项目而言,对社区的影响,以及对于受影响人口而言都是一件大事情。对于这样的事情,只有信息公开,才可以杜绝拆迁安置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把事件都躺在阳光下,接受检验,才可以让受影响人口放心和安心。拆迁安置过程也可以接受民众的民主监督,消除受影响人口的各种疑虑。

(4)外部机构监测安置过程。各种新闻舆论机构以及政府各个职能监测部门要对拆迁安置过程进行监督。这些做法在两个方面有效约束安置过程,一方面,受影响人口可以感受到一种被关怀的状态,从而主动配合拆迁安置过程。另一方面,有效的监督约束过程也可以让拆迁方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保护受影响人口的利益。

[1]杨金梅.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4).

[2]边晓慧.公共利益合法性的四个维度[J].知识经济,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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