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翔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论治安主客体研究的现实意义
李 翔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治安主客体是治安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从大治安角度来看,根据治安主体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可将其分成专业治安主体、自发治安主体和辅助治安主体;根据治安主客体关系可将治安客体分为打击的客体、防范的客体、控制的客体、引导的客体、保护的客体、服务的客体。分析治安主客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时期对治安主客体的关系应当从动态中去把握,应当在社会转型期优化治安主体结构,壮大治安主体力量,发挥三类治安主体的整体效能;还应当顺应时代要求,照顾到治安客体的实际需求,追求治安负价值的最小化。
治安主体;治安客体;现实意义
治安管理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在现实中,它有着相对明确的主体和客体。治安无非是治安主体对治安客体实行管理和施加影响,以使治安客体遵守规范和秩序的过程。因此,明确谁在施加实行管理和影响、谁在被管理和被影响,清楚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治安管理的基本问题,当然也就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再者,研究治安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绝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它对于治安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很有研究的必要,然而,学术界对此问题研究甚少,很多东西尚不明了。对此,本文将提出一些与以往不甚相同的观点,对治安主客体及相互关系加以论证。
对于治安主体的概念,目前国内尚无定论。……